婚前買房、婚後買房

僅供參考

婚前買房

❶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並還清全部貸款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❷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以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後方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❸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支付了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雙方平均分割,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❹ 一方婚前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后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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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如能證明出資情況,則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出資情況,且一方否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❻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❼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餘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❽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

❶ 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為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❷ 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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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並非投資經營行為,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❹ 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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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

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結婚後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屋不能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結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但父母並無將房產贈與給子女的意思,而主張只是讓子女挂名登記時,該房屋不屬於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財產,但主張為挂名登記者需對此負舉證責任;

結婚後,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屋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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