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遊客騎馬墜亡,風險防範不足,旅行社需賠償!

案例簡述

遊客黃某隨團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內蒙古雙飛五日游。根據行程安排,導遊帶領遊客去往度假村活動,導遊在車上對遊客講解了騎馬常規的注意事項。

到達度假村后,導遊把遊客領到騎馬地點,交給馬隊隊長,僅安排了 3 名馬倌跟隨遊客遊玩。遊客黃某在騎馬走出去 5到 10分鐘后,馬匹突然受驚,黃某掉落到馬下,被馬匹踩到腹部,導致受傷。

遊客受傷后,馬倌立即聯繫私家車將其送往緊急救助站,但救助站沒有救治能力,隨後,馬倌聯繫 120救護車,將遊客送到縣醫院救治,但遊客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本案經過在相關部門主持下,景區、旅行社與遊客家屬進行了調解,最終旅行社賠償了遊客家屬 15 萬元。

此案中,旅行社承擔責任的原因是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導遊雖在車上向遊客講了騎馬的常規注意事項,但是沒有做出危險警示,沒有將騎馬的風險後果告知遊客,並且,旅行社沒有在旅遊項目的整個過程中做到謹慎地防範和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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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義務並非易事。導遊或領隊是否告知,告知的詳細度如何,是否每一位旅遊者都清楚無誤地知曉告知的內容,這些都需要旅行社具體落實並保留好證據。

在旅行社組織類似較為危險的旅遊項目時,較為安全的做法就是與旅遊者簽訂告知內容詳細的知悉書,做到確保每一位旅遊者都能夠清楚地了解旅遊項目的風險,若有條件可以對告知的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

而景區在本案中也存在明顯的過錯,景區在騎馬項目中人員配備、安全措施、應急處置等方面存在瑕疵,安全保障能力不足。騎馬項目中,各種情形下馬匹受驚導致遊客受傷事件頻發,騎馬作為景區的一個旅遊項目,景區應對此採取防範措施,在馬倌人員配備、設施的安全性能、必要的安全措施、對遊客的告知警示、應急預案上做到位,避免人身傷害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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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不清楚騎馬的危險性,但景區的工作人員對騎馬可能發生的風險應當有足夠的預見,並應當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而這種防範措施並不能僅以風險警示告知來替代風險的實際控制。

景區配備的工作人員未達標,也未對初次騎馬的遊客進行培訓,有明顯的過失,應對遊客人身傷害後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旅遊活動中的多個環節,由旅行社委託第三方向旅遊者提供服務。

由於履行輔助人原因導致旅行社違約或者侵權的,旅行社要先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選擇合格供應商,既是履行法定義務之必須,也是規避風險的必要手段。所謂合格,首先指具備合法經營資質、證照齊全;其次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賠付制度及賠付能力。

把好這一關,安全隱患及風險就會大大減小,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的幾率也小很多。旅行社在選擇供應商時,須提出安全保障措施、防範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的相關要求,須考察供應商的責任能力及責任保險額度,切實保障減少人身傷害事件的發生,防範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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