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範的邏輯結構

(一)完全規範

結構完整的法律規範(完全規範)以假言命題表述,份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兩部分。構成要件的內容包括規範對象和情景描述,法律效果則包括應然規制及被規制的行為模式。

(二)不完全法律規範

不完全規範或者未規定構成要件,或者未規定法律效果。不完全規範的功能各有不同,以此為標準,可區分為說明性規範、限制性規範、參引性規範、擬制、推定、解釋規則及補充規範等類型。

1、說明性規範,可分為兩類:描述規範和填補規範。

描述規範對應用於其他規範中的概念或類型作出詳細描述;描述規範所描述者,多為構成要件,定義規範或稱立法定義是其典型。

填補規範則根據不同案件類型對一般性術語進行特定化或進一步填補其內容,填補規範意在進一步闡明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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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性規範

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如果被規定得太寬泛,字面意義超過規範的實際適用領域,就需要另一法律規範對其作出限制。

3、參引性規範

某些規範未包含實質性的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方面的內容,而是指示使用其他法律規範,此之謂參引性規範。參引是避免繁複的重要立法技術,包括法律基礎參引(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一併參引)與法律效果參引(僅就法律效果作出參引)兩種方式。

4、擬制

明知不同而等同視之,謂擬制。擬制亦起到參引效果,故有學者稱之為隱蔽參引。在立法技術上,擬制一般以「視為」的詞語表述。

5、推定

一般來說,依推定內容之不同,可分推定法律規範之事實要件存在或不存在的事實推定與推定權利存在或不存在的權利推定。

6、解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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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定法律行為的含義,制定法可能指示某些解釋方法,亦可能直接就含糊不清或具多重含義的意思表示直接給出解釋結果。

從概念上區分推定與解釋規則本不困難:前者是對某項事實或權利存在或不存在的推定,後者則意在明確意思表示的意義。但由於實體解釋規則有如可推翻的推定,亦具舉證分配之功能,兩者界限因此變得模糊。

7、補充規範

解釋規則旨在明確含糊不清或具多重含義的意思表示,以避免法律行為陷於無效。

補充規範分為一般補充規範和具體補充規範兩類,在前者當事人未就相關事態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法律為之設置整套規範以供適用,如法定繼承、夫妻法定財產制等,後者則對法律行為的個別缺漏作出補充,如《合同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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