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勞動法:單位讓你加班,這裡告訴你加班規定,務必看一下

一、關於加班時間的相關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現在很多公司存在工作量嚴重超標的情況,員工不能按時完成工作職能加班,而公司卻美其名曰自動加班,其實這是違法行為。

2、《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對於有些特使崗位或者職業,如: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長途運輸員等,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且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新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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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注意什麼?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

1、加班須得當事人的同意,不得以任何的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2、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

3、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徵得員工的同意后,並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4、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但出現重大緊急事件時可特殊處理。

四、未經批准自願加班能索要加班費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值得注意的是,加班工資不能含在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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