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款業務的稅務及法律問題分析

企業間拆藉資金的業務,前幾年一直是法律界的熱點話題,近些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企業間資金拆借業務已經基本被認可。作為企業財務人員,對於這類業務,不但要關注其財稅問題,也要關注其法律問題。

當然,這裡提到的企業間借款業務,是指的非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拆借,並收取資金占用費的情形。對於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者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我給法律法規以及金融機構監管部門都有明確的規定。

一、企業間借款業務的財稅問題

企業間借款業務,從借出方而言,會涉及增值稅及附加稅、企業所得稅等處理,於借款發而言,則涉及到支付的利息費用是否允許抵扣等問題。

1、借出方應關注的問題

企業間借款業務分很多類型,針對不同類型,涉及的問題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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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集團統借統還業務

企業集團統借統還業務屬於關聯企業借款,主要是指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另外,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也屬於統借統還業務。

此類業務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涉及的利息收入,按期計算標準分以下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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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是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第二,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2)關聯企業用自有資金髮生的拆借業務

關聯企業使用自有資金髮生拆借業務,要看其是否收取利息以及利息計算標準是什麼,根據這兩項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具體情況:

第一,有償的資金拆借業務

企業借出自有資金給關聯企業使用並收取利息的,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應視同企業貸款業務,所收取的利息應按6%繳納增值稅。

第二,無償的資金拆借業務

關於無償借款,目前爭議較多,借款合同如何簽訂顯得尤為重要。

從稅務的角度,現在大多傾向於以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視同銷售的條款加以認定。在實務操作中,如果約定不收取利息,且未涉及公益事業等特殊情形的,可能會涉及核定利息收入並納稅的問題。

企業將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從實踐中看,又可分為有償和無償兩類。有償使用時,

3)非關聯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業務

非關聯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業務如果涉及利息收入問題的,要按照6%的稅率正常繳納增值稅以及按相應稅率繳納附加稅。

作為出借方,確認利息收入后,要正常計入收入總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2、借款方關注的問題

作為借款方借入資金使用,支付資金占用費后,比較關心的問題應該是所支付的利息費用是否可以在稅前抵扣。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固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基於上述規定,企業借款時除了考慮資金成本外,還應該關注利息計算標準問題,這直接影響到後續所得稅抵扣問題。

3、其他應關注事項

如果是關聯方之間的借款行為,還要關注關聯方之間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問題。

根據財稅〔2008〕121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比1、其他企業為2比1。

同時,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二、企業間借款的法律問題

關於民間借貸相關的專門法律法規,時間都比較就遠,主要是在90年代出台過幾個具體規定,比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由於年代過於久遠,加上近幾十年社會經濟文化有了較大變化,因此基本已經不具有參考價值。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當前企業間借款行為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和2015年最高法公布的法釋〔2015〕1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按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除了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認定合同無效情形以及法釋〔2015〕18號文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情形,企業間簽署的借款合同均為有效,受相應法律保護。

因此,對於借款雙方而言,擬定借款合同顯得尤為重要,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充分考慮財稅等問題,同時積極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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