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禮重法——荀子之禮

「禮論」,是荀子哲學思想中最核心的觀點,荀子之禮雖然也有道德含義:「禮也者,貴者敬焉,老者孝焉,長者弟焉,幼者慈焉,賤者惠焉。」但更主要是政治之禮,其本質是政治制度,這是荀子之禮與儒家其他學派之禮的根本分歧。

禮之於正國家也,如權衡之於輕重也,如繩墨之於曲直也。故人無禮不生,事無禮不成,國家無禮不寧。

稱量物體的輕重,需要權衡;衡量物體的曲直,需要繩墨;治理國家,則需要「禮」。「禮」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不按照這一方略行事,事情就辦不好,國家就不得安寧。

「禮」從什麼地方、依什麼原則而確立呢?

禮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

從荀子這一關於「禮」的起源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禮」是從區分與調節不同人的利慾關係中產生的。在制禮的過程中,還貫徹著一個基本原則:「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即不能只顧及人的慾望,而要讓物與欲「兩者相持而長」,在物質的增長與慾望的增長之間保持平衡。

援法入禮,以法釋禮

在荀子看來,人的本性是追求利慾的,而「禮」的作用則在對人的利慾的無限追求做出限制,二者之間不免有衝突。為了確保公共秩序的正常運作,「禮」的遵循不免要訴諸於一種強制性,由此,「禮」轉為「法」。

「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即指「禮」為立法的總原則,具有法律意味,起著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作用,又指「禮」作為總原則的道德立場。「法」的制定與行使不純屬利益分配問題,還要有一個道義問題,所以荀子說「隆禮重法,則國常有」。「法」的一律化打破了貴族與平民的界限,使一切人平均化了,但「禮」的持守卻仍然使得有學養的人們不至於沉落。荀子「隆禮重法」的治國方略顧及到現實的利慾追求與利益分割而又不失道德理想,顧及到用「法」來管制公共社會的必然性與必要性而又堅持道德理想,力求在兩者之間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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