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社會契約論》隨記:盧梭的「政府論」

《社會契約論》(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譯《民約論》,或稱政治權利原理)是法國思想家讓-雅克·盧梭於1762年寫成的一本書。其思想在西方影響頗大。

對政府的理解,盧梭在他的著作《契約論》中也作了具體闡述。他認為,政府主權者與公民意願之間的中介者,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只是受委託來行使行政權力;他們是主權者的官吏,他們的職能不是契約的結果,而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被託付的權力。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並將命令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據他統計,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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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的特徵對民眾的要求並不容易滿足。他認為,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預設條件和美德,實現全民民主非常困難。如果有一種神明的人民,他們便可以用民主制來治理。但那樣一種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適於人類的。

貴族制的特徵是民族性的。其主權取得可以是自然的、選舉的與世襲的三種形式。他認為,第一種只適於純樸的民族;第三種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壞的一種。第二種則是最好的;它才是嚴格說來的貴族制。第二種貴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區別兩種權力的這一優點而外,並且還具有可以選擇自己成員的優點。用這種方法,則正直、明智、經驗以及其他種種受人重視與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為政治修明的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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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君制的特徵需要的是明君和賢相。他認為,沒有比國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這種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險;如果其前進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轉化為對國家的損害。君主們傾向於追逐絕對的權力,大臣們只是陰謀家。

同時,他還認為,結構越單一的政府越好。實踐中,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或多或少地借鑒了其他形式。沒有一種政府適用於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一個政府完全依靠本身的治理,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得最多的,那麼就確鑿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

為此,他強調,為了保證政府始終最優化,防止少數人篡奪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會,終止一切現有的行政權,讓權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會中,人民必須解決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主權者願意保存現有的政府形式嗎?」第二個是:「人民願意讓那些目前實際在擔負行政責任的人們繼續當政嗎?」介於主權者和政府之間的一種力量是公民代表,但是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公民代表需要得到主權的授權,所以並不能全部代表民意;同時,沒有人民的授權,他們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准的法律,都是無效的。政府行政權不是契約,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約,而是遵守現有的契約。

盧梭的「政府論」,可謂是對18世紀西方各類政府組織形式的總結。在理論上,他完善和豐富了「政府」內涵,為西方現代社會制度建立提供了思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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