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現實中,夫妻雙方為了達到某些目的而相約「假離婚」,事後劇情卻發生反轉,財產權益受損方此時手持當時假離婚時達成的「離婚協議」,能否到法院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該協議?

高律師梳理了以下真實案例僅供大家參考:

■ 認定協議真實有效。

對於駁回原告訴請,認定協議真實有效的情形中,法院主要是考慮如下兩個問題:

1.提起訴訟時是否超過1年的時效。

2.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配約定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自願離婚的,認定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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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關於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存在欺詐的情形,如前所述,對於是否離婚,劉某甲、莫某已達成一致意見,且經民政部門審核;即使如劉某甲所述是因規避購房政策而辦理離婚登記,亦是劉某甲、莫某一致同意為規避政策而離婚,故不存在欺詐。劉某甲又稱雙方曾約定購房后辦理復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規定,是否重新辦理結婚登記,必須是莫某完全自願,現莫某不同意復婚,表明莫某並非自願同意復婚。則即使雙方曾約定復婚,該約定因違反莫某的自願而無效。因此劉某甲主張離婚協議的簽訂存在欺詐情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對此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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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既然《離婚協議書》的簽訂不存在欺詐情形,該協議書又是在民政部門簽訂,提交民政部門備案,故該協議內容應屬劉某甲、莫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劉某甲主張協議內容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依據不足,該院對此不予採納。則劉某甲主張撤銷該協議缺乏依據,該院對此不予支持。《離婚協議書》屬劉某甲、莫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劉某甲、莫某已於簽訂協議當天辦理離婚登記,故該協議已生效,劉某甲、莫某均應依協議約定履行。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1民終1910號

二、未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3條第二款之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故起訴人曾某某在離婚協議達成超過一年之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樊城區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來源: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襄陽中民一終字第00185號

■ 認定協議無效。

一、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本案中,涉訴的房屋為何某與王某甲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建造,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王某甲,土地使用證登記為王某甲之父王某丙。按查明的事實可以確定雙方於1999年7月16日辦理的離婚登記是符合法律規定程序的,但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的目的是為了將房屋等財產轉移到名下何某而規避本院執行王某甲所欠常州市玻璃鋼廠債務案件,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條款,又何某在2014年《真實情況說明》中自認與王某甲辦了假離婚等事實也能印證雙方前述行為的不法性,故雙方的財產分割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案例來源: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常民終字第0641號

■ 撤銷該協議。

一、簽訂協議時受欺詐,予以撤銷。

裁判要旨:陳某主張協議離婚系其受王某甲欺詐,以離婚後方便為二女兒陳果報戶口為由而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故請求撤銷與王某甲於2015年1月22日協議離婚時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王某甲辯稱,雙方當事人系因雙方感情破裂而自願協議離婚,不存在欺詐。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2015年1月22日離婚協議內容系王某甲書寫,該離婚協議中未涉及二女兒陳果撫養問題,不符合常理。雖王某甲辯稱系雙方感情破裂自願協議離婚,但從雙方父母四人證人證言所反映的情況來看,2015年1月22日後雙方仍正常在一起共同生活,並在春節一起回王某甲娘家送年禮,后又在初二一起回娘家吃飯和拍全家福等,未能體現如王某甲所述系因感情破裂與陳某自願協議離婚,且王某甲父親即本案證人王某乙還反映其聽王某甲母親說王某甲與陳某在2014年農曆臘月二十八吵架時說出來係為小孩報戶口而假離婚。原審四證人系雙方當事人父母,所反映的上述情況應較為客觀真實可信,能夠印證陳某的主張,故對陳某請求撤銷2015年1與22日與王某甲王某甲離婚時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予以支持。

案例來源: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終字第1997號

二、協議顯示公平,予以撤銷。

裁判要旨:本院再審認為,張某與李某某經民政部門協議離婚,解除婚姻關係,合法有效。雙方在離婚前後對財產及婚生子的歸屬做過多次約定,但財產分割協議均是基於李某某向張某表示暫時分開冷靜冷靜過段時間再復婚的情形下籤訂的,也正是基於李某某復婚承諾,張某放棄了大部分財產,而李某某在離婚後長達一年時間,遲遲未兌現其承諾,張某在復婚無望情況下,於2007年11月20日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其與李某某簽訂的顯失公平的財產分割協議及重新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該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且沒有損害李某某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作出處理。張某與李某某於2006年11月9日、11月23日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因顯失公平,應予撤銷。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應予重新分割。

案例來源: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黑監民再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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