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民法: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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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題】

吳某是甲公司員工,持有甲公司授權委託書。吳某與溫某簽訂了借款合同,該合同由溫某簽字、吳某用甲公司合同專用章蓋章。后溫某要求甲公司還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於甲公司否定吳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

A、溫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蓋章是甲公司合同專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對

B、溫某未與甲公司核實,即將借款交給吳某

C、吳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權委託書載明甲公司僅授權吳某參加投標活動

D、吳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權委託書已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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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C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可以構成表見代理。

選項B錯誤。吳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權委託書,溫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代理權,可以構成表見代理。

選項C、D正確。《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據此可知,成立表見代理的條件之一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本題中,若吳某出示的授權委託書明確限定僅授權其參加投標活動,或者授權委託已經屆期,則不存在合理理由使溫某相信吳某享有代理權,不能構成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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