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撞上了路邊停放的小轎車,車主如何擔責?

1.案情簡介

2016年1月31日上午,萬某駕駛小轎車外出辦事,習慣性地把車子停在某非機動車道上。中午時分,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撞上萬某的一側車頭,倒在地上失去意識。經醫院經治療后仍然高位截癱。交警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具有機動車特徵而無號牌,事故后經檢驗制動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同時其行駛至事故地時,對前方道路情況觀察不夠,所以徐某對該事故負主要責任,萬某對該事故負次要責任。2017年2月,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萬某賠償各項損失21萬餘元。

萬某應該承擔多少賠償責任?

2.以案釋法

萬某違法停車佔了非機動車道,增加了受害人徐某騎行的危險性,致使其不小心撞上受傷,萬某的違法停車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對於徐某的損失,考慮到徐某、萬某在本起事故中各自的過錯程度,由萬某按照30%比例予以賠償。因萬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徐某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範圍內按照30%比例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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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划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4.律師提示

車輛停在道路上沒有行駛,也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故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也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不得隨意停車。

路邊違法停車,不但會被罰款和扣分,如果因駕駛員的違法停車行為引起交通事故,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車主應當將車停放在指定車位,不要將車停放在公共通道上或者其他不允許停放車輛的地方,以免影響他人通行帶來安全隱患或者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行人或者駕駛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在過馬路或者在道路上行駛的時候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仔細觀察路況以確保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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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對法院而言,這個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對於當事人的過錯大小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由法院審理后酌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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