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和離異男結婚,男方隱瞞帶有孩子。法律支持女方離婚訴求嗎?

各位朋友,大家好!

昨天與一位律師同仁年前小聚,聊天之際,因為都是干法律工作的,聊天免不了又涉及法律業務。這個法律業務因為有較強的普遍性,雖然案子的當事人是女方,但是也很有可能發生在男方身上。希望各位單身男女能夠借鑒!

2015年8月2日,王小妹和張大同共同到xxx市xxx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雙方提交了王小妹的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張大同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離婚證及合影照片等資料,填寫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張大同填寫的婚姻狀況為離婚,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員作為監誓人的面前,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和《結婚登記告知單》上簽字。xxx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經對雙方提交的資料、聲明等進行審查,作出了《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認為兩人「符合結婚條件,准予登記」,並給雙方頒發了結婚證。后王小妹因張大同隱瞞離異后帶有小孩的事實,兩人發生矛盾。王小妹遂以男方隱瞞婚姻史及提供的戶籍證明涉嫌違規,xxx區民政局在審查程序上存在瑕疵為由,於2016年12月4日向xxx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xxx區民政局要求撤銷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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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來,讓我們看看這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法院是怎麼判決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原告王小妹和第三人張大同均表明雙方是自願登記結婚,沒有脅迫結婚的情形,故本案不存在撤銷婚姻登記的法定事由。至於原告王小妹認為第三人張大同隱瞞婚姻史及提供的戶籍證明涉嫌違規,被告在審查程序上存在瑕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要求撤銷婚姻登記。其實,第三人張大同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上填寫的婚姻狀況為離婚。關於是否隱瞞帶有小孩的事實,是不屬於民政局在婚姻登記中應當審查的情況,第三人張大同也提供了離婚證。因此,被告xxx民政局的行為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瑕疵,認為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准予登記結婚,其登記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依法判決駁回了王小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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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們,結婚是一生中的大事,男女雙方在婚前應當深入了解和慎重考慮,如果愛他(她),就應當把所有有利的、不利的都應當告知對方,法律也許不能規範所有行為,但婚姻不應當僅僅只有法律約束,更要注意道德的影響,畢竟婚後,雙方的一切都會無所遁形,一旦感情受到危機,只會給自己心裡留下陰影!

希望大家的婚姻幸福,家庭美滿!如果有什麼婚姻家庭問題,可以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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