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後悔,能退嗎?

典型案例

2009年6月,李某與王某簽訂了購房合同,李某將一居室以69萬元的價格轉賣給王某,並約定2009年7月份交房時付清餘款。但是後來王某突然反悔不買了李某可以要求法院判令王某急需履行合同嗎?買受人能無理由退房嗎?

律師說法

房子是一個大眾商品,買受人心態波動性達,後悔概率高,不滿意就要求退房。根據買賣關係進程中所處的階段不同,違約一方承擔的責任也不盡相同。定金交付后但未簽訂買賣合同階段,買方這時候是可以無理由退房的,只要承擔定金的損失;但是如果賣方存在違約,則需要雙倍返還定金。簽訂買賣合同並支付房款后,這個階段一般無法定情形可以視為買賣關係成立,除一方有根本違約的情形可解除、撤銷買賣合同外,任何一方違約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這個階段物權已經轉移,即房子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沒有法定情形下是不可能再退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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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兩人的買賣合同關係已經成立,李某可以要求王某繼續履行。一方中途反悔屬於違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運營人員: 董敏 MZ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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