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法院:農機買賣起糾紛 法官悉心促調解

2月28日,富平法院淡村法庭審結了一起農機租賃合同糾紛,在雙方爭議較大的情況下,承辦法官經過耐心細緻的調解,最終調解結案。

隨著農業現代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市場對農機具的需求不斷增加。某農具公司為了提高自家農機產品的市場份額,方便農戶的購買,推出了融資租賃的銷售模式。石強作為一個種糧大戶,為了提高生產效率,於2016年6月8日與該農具公司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石強租賃農具公司一台收割機,租賃期限為四個月,月租金為2萬元,石強應按時支付租金,如拖欠租金,農具公司有權收回農機;租賃期限屆滿后,石強只需支付100元留購款,就能取得所租賃農機的所有權。合同簽訂后,農具公司按期交付了收割機,石強也預先支付三個月租金6萬元。但石強接收收割機后,剛使用幾天,就發生了故障。石強遂向農機公司報修,但幾經修理,收割機仍不能正常使用;時值農忙時節,看見滿地成熟的小麥,石強心急如焚,遂又找農具公司維修收割機,農具公司最終為涉案收割機更換了發動機后收割機才恢復正常運轉,但時間已經過去了兩個多月,夏忙早已錯過。石強認為農具公司給其交付的收割機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造成其嚴重經濟損失,故拒絕支付剩餘租金2萬元。農具公司多次找石強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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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訴訟程序后,承辦法官對案情初步作了了解,並確定了開庭時間,在第一次庭審中,石強提起反訴,要求農具公司賠償其因產品質量問題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農具公司請求給予一周舉證期限,承辦法官遂宣布休庭,擇期另行開庭。2017年2月28日,該案組織第二次開庭,承辦法官通過細緻的法庭調查,查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實,歸納了案件爭議的焦點,通過激烈的法庭辯論,雙方都理清了本來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在法庭調解環節,承辦法官一席析法明理、語重心長的話,讓雙方對峙的心態都回復理性和平靜。庭后,原、被告雙方都主動要求協商處理此事,承辦法官也再次留出時間為雙方主持調解,最終,原、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石強即時履行了租金,農具公司也同意將涉案農機的所有權轉移給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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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以前是朋友,通過這件事,我們的友誼會更加真摯,感謝法官悉心的調解,不但事情處理了,更重要的是我們心裡都很高興。」此案最終在被告對原告說的這一句話中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作者:武晨

供稿:張茜瑜

編輯:張一鳴

運營人員: 唐駿 MX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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