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腦神葯「莎普愛思」是否宣傳虛假廣告?

「白內障,看不清,莎普愛思滴眼睛」、「模糊滴、重影滴、黑影滴」「明亮眼睛,幸福晚年。」對於莎普愛思的用戶尤其是老年群體而言,這款眼藥產品的廣告詞並不陌生,這款宣傳甚廣的「神葯」,引發不少眼科醫生和患者的質疑,藥物本身沒能達到預期效果,得不到醫生認可。

莎普愛思的通用名稱是苄達賴氨酸滴眼液,生產商聲稱其適應症是早期老年性白內障,屬於非處方藥品(OTC),2016年該滴眼液營業收入7.5億元,占生產公司營業收入的77%,毛利率94.59%。

有公號發文稱此廣告偷換概念,有誤導性。莎普愛思對此也布澄清公告:「0.5%苄達賴氨酸滴眼液對延緩老年性白內障的發展及改善或維持視力有一定的作用,療效確切。」醫學界認為,只有通過大量臨床數據驗證,才能得出「療效確切」的結論,「有一定作用」的真實含義應該是「作用有限」,而不是「療效確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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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葯」廣告是否涉及虛假宣傳?「使得大家對產品很難直接定性是否存在誇大宣傳、虛假宣傳或是欺詐。」

12月7日,莎普愛思發布公告稱,公司6日晚間已獲悉國家食葯監總局通知以及收到浙江省食葯監局文件后,立即對公司目前所面臨的情況進行初步評估,公司申請自12月8日起連續停牌,儘快確定相關事項,待相關事項落實后再及時申請公司股票復牌。

劉博臻律師

從法律上就廣告虛假宣傳問題給您講講相關法律問題:

這種行為違反誠實守信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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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兆馳請大家一定要有課明辨是非的心,莫要輕易上當。

以上就是相關法律問題,讓大家分享了解一下,如果你需要法律上的幫助請及時聯繫我們,我們會第一時間給您幫助。關注我們,每天都可以學到法律知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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