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在訴訟時,要特別注意訴訟時效,民法通則中針對不同的民事行為有不同的訴訟時效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可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取得抗辯權。除了訴訟時效外,還有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對於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期間屆滿時將喪失相應的權利。這兩種期間有什麼區別呢?

1、適用對象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於債券請求權(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於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後,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於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於消滅),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麼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追加權、解除權、撤銷權等),典型為撤銷權,一旦過期,權利就消滅了,如合同撤銷權為一年,超過一年就沒有合同撤銷權,成為不可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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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助;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力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因素中止、中斷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規定。

運營人員: 馬文晶 MZ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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