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願離婚,法院能否判決離婚?

離婚可能不會是雙方的意願。那麼一方不願意離婚的時候,法院是否可以判決離婚呢?按照一般來說,如果一方不願意離婚,並且態度十分堅決的話,法院在第一次處理離婚案件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但是這也需要看當事人出示的證據,如果證據裡面有法定的離婚條件,也是可以離婚的。

一、什麼是離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離婚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如果協議離婚不成的話,例如:一方不願意離婚,就可以走訴訟離婚的途徑。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二、訴訟離婚程序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后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后,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后,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訴訟離婚的材料

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來源:遇事找法

運營人員: 馬文晶 MZ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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