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案卻可規避大稅收,企業外購禮品的處理方式有講究

日常企業經營中為了維繫客戶關係,開展業務,常常需要購買一些禮品用於維繫客戶的關係,由於是用於客戶的禮品通常都是無償贈與的,企業的老闆們通常都沒有作過過多的關注。實際上,雖然都是用於維繫客戶關係的禮品,但在稅務方面用什麼的方式確認卻大有不同。

無償贈送與交際應酬消費大有不同

我們在經營中通常會在禮品用作無償贈送處理,很少考慮到還可以用交際應酬來做會計處理。

到底那個方案更加優越呢?

我們來舉例說明好了。

例:

甲企業是一家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維護客戶合作關係,2017年10月向客戶贈送了外購的食品禮盒一批,採購含稅價為117萬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方案一:按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甲企業將購進的食品禮盒無償贈送給客戶,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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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視同銷售額的確定順序,甲企業贈送的購進食品禮盒應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往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甲企業當月該批禮盒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為117÷(1+17%)=100(萬元)

甲企業應納增值稅額=100X17%-0=17(萬元)

由於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不能抵扣進項稅。

方案二:按交際應酬消費不抵扣進項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用於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不能抵扣,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因此,甲企業向客戶贈送購進禮品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增值稅概念中的個人消費,應將其進項稅額轉出。這裡需要注意,外購貨物用於個人消費的情況按照不得抵扣進項稅處理,自產貨物用於個人消費需要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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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抵扣進項稅,甲企業應轉出進項稅額為0.

節稅效果

方案一繳納增值稅額為17萬元,方案二繳納增值稅額為0萬元。

同一事項,卻適用於兩種不同的規定,從文件規定來看,甲企業按照用於交際應酬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處理並無不妥。不過在運用時需謹慎,應注意與稅機關的溝通。

說明:實務中,納稅人將外購禮品用於交際應酬消費,直接計入交際應酬的情況比較常見,稅務機關對此項業務的增值稅處理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具體操作時建議寫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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