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兩項補帖是否計入最低生活保障?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1990年1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的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國家和社會在保障殘疾人基本物質生活需要的基礎上,為殘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醫療和康復等方面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

殘疾人兩項補貼, 不計入 最低生活保障。

條文 : 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二、主要內容,第四條,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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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殘疾人新增兩項補貼,分別是「困難殘疾人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這部分補助金主要有兩個用途。

用途一:幫助殘疾人康復,農村貧困殘疾人實用培訓,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燃油補貼,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

用途二: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貧困智力精神重度殘疾人補貼;貧困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補貼;殘疾人助學、文化等方面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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