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你不可不知的七大法律知識

來源:潘幸知(ID:sharp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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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關注女性婚姻情感的平台,我們經常看到很多女性,糊塗地走入婚姻,迷茫地經營婚姻,遇到問題一臉懵,或糾結要不要離婚,或想離婚卻不知該怎麼離,或吃著大虧稀里糊塗地就把婚離了……

有人說,中國的法律是男人的法律,言外之意,在婚姻問題上,法律是絕對偏袒男人的。真的是這樣嗎?如果是,女人又該怎樣儘可能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今天分享給大家一篇乾貨滿滿的內容。來自幸知書香女神「從此以後」的知識分享。「從此以後」是一名職業律師,她的分享既法律條文,也有實際工作中接觸到的案例。希望能給姐妹們一寫啟發和借鑒。

以下為分享文字實錄:

大家好!我是幸知書香女神D班的「從此以後」。我的職業是一名律師,很榮幸能有機會給大家分享關於婚姻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01

婚姻的意義和形式

首先,我想問大家一個問題,婚姻是什麼?我想很多姐妹在夜深人靜時可能有過困惑。

我的觀點是:婚姻,它是人生最重要的一份合同。這麼說有兩個原因:

① 婚姻對我們的人生影響重大,所以會有人說「結婚是人生的第二次投胎」;

② 婚姻也分結婚、離婚、可撤銷和無效的婚姻,跟合同關係很像。

結婚就是男女雙方簽訂合同,確立夫妻關係,雙方可互為對方的家庭成員。這是結婚的法律後果。表現形式是雙方領取結婚證,雙方必須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

說到法律意義上的「結婚」,相伴隨而來的一個問題是事實婚姻的認定。律師經常會接到這樣一些諮詢:男女雙方已經按家鄉風俗辦了酒席,雙方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沒有領取結婚證,現在想離婚,該怎麼處理?

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才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後就不存在事實婚姻的說法了。而且,現在也沒有非法同居的說法,同居關係,沒有合法與否的分別,也就不可能因同居提出離婚的說法。

02

夫妻權利義務之生育權

結婚就像夫妻雙方簽訂合同,合同雙方互相享有權利,也承擔相應的義務。

今天我想跟大家討論的是生育權。這是近幾年受關注比較高的話題,特別是二胎政策出台以後,有關生育權的問題更加突出。生育到底是權利還是義務?如果是權利,它又是誰的權利?

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公民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這裡不討論國家政策,只從婚姻角度來分析)。

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時,所謂的「男女平等」只能是空中樓閣,我們認為,此時應首先尊重女方的意志。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①男人的性權利和生育意願要通過女性主體才能實現。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意,此時如果支持男方主張,就意味著男方享有對女方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這將以女性尚失人身自由和身心被摧殘為代價。

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結婚本身並不意味著雙方必須有孩子,如果夫妻間未曾就「生育孩子」達成合意,那麼,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③我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

因此,將生育的決定權最終賦予女方更符合人權的本質。

(在這裡,幸知插一句話,有朋友在分答上提問幸知,男人要我生二胎,如果是女孩,就流掉,如果是男孩才要,但是我不願意這樣,請問我如何跟丈夫談判?

我想回一句話,如果他不尊重你的身體,那麼你要尊重你的身體,你不是生育機器,你享有不願意生育以及願意生育的權力。)

03

無效和可撤銷婚姻之重婚的認定

無效婚姻指的是不滿足婚姻法關於結婚的要件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鑒於目前夫妻一方甚至雙方出軌的情形很多,有很多諮詢者會問到重婚的問題。

法律上的重婚有兩種表現形式:

①登記結婚後,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這種情形,主要是當事人利用婚姻信息未全國聯網的漏洞,給某些人兩次甚至多次結婚以可乘之機。

②一方在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但並不辦理結婚登記。請大家重點注意,這種涉嫌重婚的同居一定要是以夫妻名義的,比如對外以夫妻相稱,互稱老公老婆等。如果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就可能僅僅是一個婚外的同居行為。我們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通常要做很多的取證工作,而且通常難度比較大,很考驗當事人的決心和律師的智慧。

重婚是被法律嚴格禁止的違法行為。不僅要確認重婚者的第二次「婚姻」無效,解除其重婚關係,還應當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說,不僅是夫妻關係中出軌的一方可能構成重婚,對於「小三」也是有可能觸犯重婚罪的。因此,做小三也是有刑事風險的。

可撤銷的婚姻只有一種,就是受脅迫結婚。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被拐賣的婦女身上。

如果是受脅迫而結婚,受脅迫一方可在結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這段婚姻。如果人身不自由,可以在恢復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再要求撤銷,法院一般就不支持了。

因為,雖然你結婚的時候是被迫的,但在可自由行動的情形下,你沒有表示反對,法律上就認為你是接受這段婚姻了。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性,法律就不會再支持你去撤銷婚姻了。過了一年的期限,如果你真不想繼續這段婚姻,可以起訴要求離婚。

04

感情破裂與離婚

關於離婚,首先要給大家澄清一個大大的誤區:不存在分居滿兩年(半年、一年、三年等)自動離婚的法律規定!

律師經常接到這樣的諮詢:在網上查了或朋友圈有轉裁,分居多久就自動離婚了。作為律師真的很無奈:網路在提供便利性的同時,確實也帶給大家很多知識上的誤區,甚至是一些錯誤的信息。

離婚只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雙方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後到民政部門領取離婚證。但要注意有個前提:雙方必須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已經安排好了,不能僅僅是就離婚談妥,孩子的撫養問題以後再說,這樣民政部門一般是不會給辦理離婚證的。

訴訟離婚就是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但如何判斷感情破裂呢?這個往往雙方當事人爭議比較大,特別是一些故意拖著不離婚的。而且感情上的事情,確實也不好判斷。從挽救婚姻家庭的角度出發,國家一審判離的比例比較低。

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的規定,法院判斷感情破裂一般有五種情形:

①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這種情形重要的是證據,如果證據充分,法院一般會准許離婚。實踐中很多找私家偵探什麼的,這種證據的效力需要看具體情況。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需要大家要注意的是,這個家庭暴力必須是比較長時間的,而且程度比較嚴重,不能說推了你一下,或者抓破了一點皮,你就說是家庭暴力,這個法院一般不認可。虐待也是這樣,一定是一個長期的行為。

③感情不和分居,認定感情破裂。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甚至二十年,都不會自動離婚,這只是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感情不和分居是指能住一起,但雙方或一方不願意住在一起,這才是法律認定的情形。而不是因為工作等客觀原因。

05

離婚之撫養權

撫養權爭議,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①男女雙方都想要孩子的撫養權

②男女雙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撫養權

③一方想要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不想要

實務中最常見的就是第一種,雙方都要孩子。這個時候法院怎麼判呢?總體上,法院處理撫養權會遵循「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和出發點。具體是:兩周歲以下原則上判給母親,兩周歲至十周歲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十周歲以上徵求孩子的意見。

這些都是些原則的規定。經常有諮詢者問:我的收入比對方高,或者我的文化水平比對方高之類的,孩子是不是就一定判給我?

收入或者文化水平當然也是其中一種因素,但不是決定性因素,也不是唯一的因素。法院是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來進行判斷的,比如雙方的工作性質是否有照顧孩子的時間,以往誰帶孩子比較多,一方要工作的話是否有老人幫忙帶,雙方居住的環境,甚至雙方的性格和家庭氛圍都有可能進入法院考慮的範圍。

所以,我們說有利於孩子成長,真的不是那麼簡單認定的。在雙方都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的時候,確實要了解很多細節,要做很多工作。法院也會更多的考慮孩子心理層面的需求,而不是僅以物質條件為判斷標準。

至於雙方都不要孩子的情況,有些法院的做法是孩子的撫養權沒處理好,不給判離婚,哪怕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也有法院先判雙方離婚,孩子的撫養權由雙方離婚後再處理,但這樣的情況比較少見。

第三種就比較簡單,雙方對撫養權不存在爭議,可能只是對探視或者撫養費的問題大家有些不同意見,這種一般比較好處理,也好做雙方的工作。

關於撫養費的標準問題,這個還真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是支付撫養費一方月收入的15%到30%之間,但具體情況全國各地不一,這與當地的經濟水平有很大關係。而且收入特別高的法院也會特別考慮,不見得一定會按照為個範圍來處理。

另外要給大家明確的一點是,法院判決的撫養費不僅僅是指生活費,還包括教育費、醫療費等,也就是養育孩子的所有費用。如果確實孩子發生了大額的醫療費支出或者撫養方的經濟能力發生了顯著的變化,也可以要求另一方變更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05

離婚之財產承擔

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原則是在平分的基礎是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但這個也不是絕對的,大家可能會問,不是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嗎?其實這個在司法實務中一般會有體現,但體現得並不太明顯。

在財產分割領域,隨著經濟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比較複雜的問題,比如房產、股權、保險。這三種可能是目前比較多發的爭議,尤其以房產更為常見。鑒於篇幅,今天只就房產作簡單的分享。

①對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一般都是認定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分平。如果是雙方都想要的,可以協商一個價格或分割方案,協商不成的可以競價,或者是一方想要另一方不想要的,對價格達不成一致的可以評估作價,大家都不要的,就可以拍賣了再分割房屋價款。

②婚前購買婚後還貸的,房子也登記在購買方名下的情形,一般是判給登記方。對於婚後還貸部分及對應的增值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由登記方對予對方補償。至於這個增值怎麼計算,各地法院在計算增值分部分的方式存在一些差異,計算公示也有好幾種,具體要看當地的司法實務意見。

③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這個得區分好多種情況。原則上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的,視為對出資方子女的贈予;婚後一方父母出資支付首付款的,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特別是登記為雙方的名字的。如果是一方父母出全款只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出資一方子女個人的贈予進而認定為其的個人財產。應該說,這是主流觀點。

因為房產的問題實在複雜,價值又巨大,所以司法實務中一直有多種意見,可能各地都會存在差異,這是我們要注意的。至於婚前或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登記子夫妻雙方名下的,一般會按照出資額按份共有。這是一般處理的原則。

06

離婚之債務承擔

共同債務這一塊,咱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得並不詳細,只有大的原則。婚姻法對共同債務的表述是: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有例外: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少有借款或者對外簽訂合同的時候會說這是我個人的行為,與我的家庭與另一半沒有關係,就算有,也大都是口頭的,事後很難舉證。

夫妻之間實行財產分別制(也就是我們說的AA制)的也不多,可能事實上是大家各花各的,但沒有書面的約定。而且實行財產分別制的,也大都不會給朋友知道,或者將該約定作為對外發生債務的附件之一。就我們的經驗來說,出現這兩種例外情形的比較少見。

而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更是在理論和實務界引發很多爭議。

這個24條總結起來就是:只要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負債就先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你能證明他們有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未用於家庭生活。但是根據我們的經驗,要證明這一點非常之難。這樣就造成我們很多人被負債的案例,特別是女方受害者非常多。

幾年前,做過這樣一個案例:男方經常到澳門賭博,對外借了很多錢,女方自己有收入而且娘家很有錢。在這種情況下,大量債權人同一時期起訴到法院,要求女方也承擔這個還款責任。一審女方輸了,但二審法院改判女方不用承擔這個責任。但這樣的案例有特殊性。

大量的案子是女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別人起訴了,而且金額較大,幾十幾百萬的都有,女方在這種情況下就很被動,然後有這種共同經歷的女性就結成了一個聯盟,即反二十四條聯盟,就是反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二十四條,要求修改立法。各方學者等也不斷討論這條規定的合理性。

在這種形勢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出台了一個司法解釋,專門針對這個二十四條增加了兩款規定,這就是我們俗稱的兩個補丁。但是,就像很多法律人批判的,這兩個補丁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他只是給不懂法的人有一個安慰作用,但作為律師和法官都明白,沒有這兩個補丁按以前的婚姻法和相應的司法解釋,賭博吸毒還有虛構債務等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本身就不受法律保護,更不用說不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了。

07

夫妻關係中的損害賠償

經常有諮詢者問:他打我了,或者他的行為傷害到我了,我要他給我賠償。

諸如此類,法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呢?

這裡給大家明確兩點:

①主張賠償的前提是,你要要求離婚。因為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夫妻財產共同制,如果你不要求離婚,只是想要賠償,賠償也只是從左口袋到你的右口袋,就沒有意義。而且,一般不離婚的話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也不支持。

不過,現在也有一些新型案例,比如一方掌握家庭財產,另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沒有醫療費的,像這種特別情況,法院出開始支持在不離婚的前提下有限度的分割共同財產了,但這樣的案例並不太多,有待於以後法律進一步明確。

②離婚時,哪些情況可以要求賠償?是不是他將你抓破了一點皮就可以要求賠償,或者在外面有個一夜情的記錄,你就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了呢?這個在咱們國家也是有嚴格規定的。

具體說來就是這幾種情況:一方有重婚行為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一般就是出現了這幾種情況,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賠償,其他情況的不多見,可能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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