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V(殼公司)公司為何如此神秘?

何謂SPV(坊間常稱殼公司)?

SPV全稱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實體),通常指僅為特定、專向目的而設立的法律實體。對比普通公司,往往SPV除設立的特定目的外,沒有獨立的經營、業務等職能。

SPV與離岸公司

有上述定義可見,SPV是為實現特定目的,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適合該特定目的的形式而設立的企業。

由此引申,選擇註冊SPV的地區/法域,除需滿足上述特定目的外,最好能有儘可能低的稅負成本、寬鬆的公司治理體制、儘可能簡單的政府管理程序,以及被主要的金融服務商(銀行、券商等)認可,方便資金流動等。

而由於各離岸地法律通常在上述各方面都有優勢,因此常常成為SPV註冊地的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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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廣泛的角度來說,SPV的直接目的是,以儘可能低的成本(運作成本、管理費用、稅負成本、時間成本等),持有一定資產。由此衍生出很多進一步用處,比如證券化、資產剝離,比如達到/規避特定法律要求等等。

舉例一:資產證券化

A公司手裡有一個遊樂園項目,需要資金覆蓋建設、宣傳等前期費用,未來用遊樂園經營收入償還。於是,A公司將遊樂園(或遊樂園未來運營收入的收益權)的法律權益轉給SPV(根據所依據法律,有不同的轉讓方式);通過金融中介機構的服務(如評級、承銷等),SPV的股權可通過證券市場由投資者認購,募集到資金。

這一塊的例子,國內操作見歡樂谷(華僑城A),國外例子見阿森納。

舉例二:紅籌上市

在國內說SPV,一部分指的是這種操作。一般來說,境內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在海外設立SPV;SPV回頭收購境內公司股權(或針對限制/禁止外商投資領域,通過VIE形式取得實際控制),並且與境內企業合併報表;SPV向境外證券市場申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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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操作的實質是,通過SPV將境內公司的性質變更為外資公司,打開境外上市的門路。中國法律要求創始人就SPV設立、SPV收購境內公司(返程收購)、以及未來的上市融資等事項向外管局進行登記。過去許多外管局不予登記,目前有些地方外管局已經放開。

這一部分例子很多,基本上境外上市的中國公司十有六七都是這種操作;中國海外上市的互聯網公司則基本都是VIE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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