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解除預約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依據

所謂預約,就是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之契約。預約合同是一種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預約合同約定,不與對方簽訂本約合同或無法按照預約的內容與對方簽訂本約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或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dvertisements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Advertisements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