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致人損害責任誰來承擔?

一、關於環境污染責任的一般條款

《侵權責任法》規定環境污染的責任,應當首先規定一個一般條款,使這個一般條款與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的具體規範相銜接。這個一般條款是:「因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排污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法律規定免責事由的,依照其規定。」這個一般條款概括了污染環境侵權行為的特點,一是損害的廣泛性,二是損害的長遠性,三是損害的公眾性,四是損害的潛在性,特別是潛在的損害也應當認為是損害,也應當賠償,因此,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排污人無論有無過錯都要賠償。

二、規定排污符合規定標準但仍造成損害的責任

《草案》對此規定的規則是:「排污符合規定的標準,但給他人造成明顯損害的,排污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專家一致認為,這個規定是正確的,應當堅持。其中是否要規定「明顯損害」,有的贊成,有的反對。我持贊成態度,這樣規定才能夠與其他排污損害相區別,體現不同的法律要求。

Advertisements

三、關於因果關係推定規則

專家一致認為,《侵權責任法》應當規定「因環境污染請求損害賠償,排污者有異議的,由排污者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則。這是關於環境污染因果關係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是正確的。應當注意的是,這一部分的規定應當與《侵權責任法》總則部分關於因果關係推定的概括性條款之間的關係,特別要明確規定推定的前提是,原告應當進行蓋然性的舉證,即環境污染因果關係的可能性,之後才能進行推定,否則不存在推定的問題。

四、市場份額規則的適用

如果是兩個以上排污者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能確定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加害人的,《侵權責任法》應當規定由與損害後果有聯繫的排污者根據其排放量的比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對此,數個排污人究竟是承擔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是連帶責任,而多數人認為是按份責任。有的學者認為,如果原因是不可分的,為連帶責任,如果原因是可分的,則為按份責任。這種意見更有道理。

Advertisements

五、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實行不真正連帶責任

污染環境的損害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行為引起並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法》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賠償權利,應當規定為不真正連帶責任,即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排污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六、在環境污染責任的規則中應當增加的內容

對於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一章應當增加的內容,專家提出以下意見:第一,應當規定懲罰性賠償金,規定排污人故意排污放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懲罰性賠償金。第二,應當規定公益訴訟。對於造成污染或者生態破壞,沒有造成個人明顯損害的,准許進行公益訴訟,可以由檢察院或者其他團體提出訴訟。第三,對於環境污染的損害,應當規定特別的訴訟時效,以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利。第四,對於污染環境的加害人,應當特別增加恢復原狀的義務,以恢復環境和生態。有人擔心加害人做不到。

運營人員: 王躍 MZ015

Advertisements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