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朋友的債務我需要承擔嗎

12月2日,阮女士來到南京市雨花台公安分局賽虹橋派出所報警稱,前男友用自己的名義貸款購買了一輛賓士轎車,分手后前男友開車離開,現在已經聯繫不上,也沒有繼續還貸款。近日,阮女士收到了4S店的催繳貸款通知,而前男友卻始終無法聯繫上。

圖片來自網路

民警向阮女士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原來,在去年9月份的時候,阮女士當時的男友林某提出想要購買一部賓士轎車,但是林某稱自己因個人信用問題無法辦理貸款,並提出以阮女士的名義辦理24萬元的車貸,汽車也登記在阮女士的名下,每月車貸則由林某獨自承擔,而賓士轎車的使用權也歸林某。阮女士告訴民警,當時她和林某的感情特別好,兩人已經開始商量婚期問題,所以自己並未猶豫就答應了林某的提議。之後,阮女士名下的賓士轎車到手后,一直都是由林某使用和還貸款。

Advertisements

直到今年11月份,阮女士和林某因瑣事分手。分手后,阮女士擔心林某開車違章或是出了事故會牽連自己,便聯繫前男友林某去辦理過戶手續,但林某一直拖著不辦。直到12月中旬,4S店員工聯繫阮女士,詢問阮女士本月貸款未還情況時,阮女士才知道林某近期沒有繼續還貸,但此時阮女士通過電話聯繫林某均未接通。考慮到林某的車實際在自己名下,但真正的還貸人和使用人均是林某,阮女士感到十分擔心,如果林某不及時辦理過戶的話,車輛出了情況就說不清了。

律師分析:

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首席婚姻家庭律師張星艷認為:阮女士,以自己的名義替人貸款買車的行為存在風險,車子出現任何問題,包括交通事故甚至是刑事犯罪,首先都會聯繫阮女士調查了解情況,如遭遇索賠時也難免會列席被告。阮女士應當儘快聯繫並通知林某辦理過戶手續並督促其按時還貸款,阮女士與林某之間的物權歸屬問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Advertisements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上述司法解釋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該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那麼,這個「一般共有」是指「按份共有」呢,還是「共同共有」呢,此「一般共有」是基於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而形成的,如合夥共有財產,出資合購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於身份而產生的共有關係。因此,如果能夠證明是一方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對其他共同購置的財產,則應參照其出資份額予以分割。

Advertisements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