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檢察機關掃黑除惡獲戰果

​2018年2月13日,由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孫某某等3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蘭州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75000元。判決被告人郭某、賈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等3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不等,其中對郭某、賈某某、王某某並處罰金。

各被告人的親屬和各界群眾共200餘人旁聽了宣判。

Advertisements

運營人員: 楊亞茹 MX004

Advertisements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