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彬:完善MPA考核,引導金融機構去槓桿

自今日起,金融機構不得發行期限超過1年(不含)的同業存單。我認為,出台此項措施有兩方面原因:一是,2014年頒布的關於同業業務管理的127號文規定:除同業借款外,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同業存單作為同業融資的產品之一理應與此監管要求保持一致。二是,在央行發布的《2017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提出擬於2018年一季度開始,將資產規模5000億元以上的銀行發行的一年以內同業存單納入MPA同業負債佔比指標進行考核。這可能會使部分金融機構通過發行1年以上期限的同業存單規避MPA考核要求。基於以上原因,停止發行超過1年以上期限的同業存單有助於防止監管套利。

從這一政策影響來看,目前已發行1年以上期限同業存單佔比在1.5%左右,停止發行影響有限。同時,此舉有利於金融機構去槓桿、強化資產負債和流動性管理,保持銀行體系平穩健康發展。

Advertisements

Advertisements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