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禮與刑

西周的法律主要是由禮和刑兩個部分構成的,據歷史記載,西周有兩次重要的立法活動,一次是制定禮,即「周公制禮」;一次是制定刑,即「呂侯作刑」。

周禮集夏商以來習慣法之大成,非常龐雜。就數目而言,有所謂「經禮三百」、「曲禮三千」、「禮儀二百」、「威儀三千」等說法。就類型而言,有所謂「五禮」、「六禮」、「九禮」;就內容而言,囊括社會的一切方面,它涉及政治、軍事、經濟、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可以說大到國家的根本制度、社會家庭關係,小到個人言行視聽、待人接物等道德行為、生活細節,都屬於無所不包的禮的內容。禮的內容表現了差別性的特徵,即禮的基本涵義是「有別」,也就是體現階級性、等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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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穿周禮始終的基本原則是「親親」和「尊尊」。「親親」即親其親者,指按血緣關係確定親疏長幼,要求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妻柔,也包括男女有別,是以父為首的宗法原則,其核心是「孝」,把不孝、不友的行為,視為最嚴重的首惡之罪,予以嚴懲。「尊尊」即尊其尊者,指按等級關係確定政治上的貴賤上下,要求臣對君、小宗對大宗、下級對上級、奴隸庶民對奴隸主貴族,都應絕對服從和尊敬,是以君為首的等級原則,其核心是「忠」。凡犯上作亂,叛君悖命,不敬上級的行為,都被視為最大的「非禮」,「出禮」,並處以重刑。周禮不僅具有道德規範的表現形式,還具有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周禮之所以重視提倡「孝」,為的是移孝作忠,維護奴隸主貴族的統治。「親親」和「尊尊」相一致,目的是實現奴隸主階級的宗法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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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是維繫西周社會的有力工具,它維護了西周奴隸制的宗法等級制度,具有預防犯罪的作用。周禮與刑構築了西周的法律體系。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其本質是完全相同的。但二者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這種關係形成了西周法制的顯著特點,並給後世封建法制以重大影響,中華法系「禮法結合」的特徵即淵源於此。

首先,禮與刑密不可分。一方面禮是刑的基礎和淵源。最早以祭祀習俗形態出現的禮,經過夏商周的不斷發展和改造,成為西周習慣法的重要基礎。另一方面,禮就是廣義的刑,周禮的釐定和實施是出於奴隸主貴族專政的需要,由周朝國家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禮所確定的宗法等級關係的種種內容、典章制度和禮節儀式,都是奴隸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因此,禮的執行具有嚴肅性甚至強制性。禮與刑一樣,具有規範、懲治的性質,也就是法。

其次,禮與刑相區別。第一,兩者的作用不同。禮著眼於預防,禮更注重於刑罰。禮強調教化,刑強調法治,且先禮后刑,禮主刑輔。古人以禮為治,禮所不能及者,則藉刑以為救濟。謂之「出於禮而入於刑」。第二,兩者適用的對象不同。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也是西周禮與刑適用的階級原則。根據字面意思直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意思就是禮不適用於百姓,刑不適用於大夫。這句話最早見於《禮記-曲記》。對於其涵義應當深入理解。「禮不下庶人」指的是奴隸主貴族所享有的特權,所配享的禮儀,包括祭廟、車乘、宴會、朝覲等,平民和奴隸不得享受。「禮不下庶人」不意味著禮對於庶人沒有約束力,「禮不下庶人」之禮,已經不是禮制度的全部,只是其中對於貴族特權規定的特指,是特權之禮。「禮不下庶人者,謂庶人貧而無物為禮」,庶人貧窮而處於社會底層,沒有多餘財物用於祭獻,自然也無法得到相應的特權。私有制產生后,禮的性質已經隨之變化,祭祀的權利已經由普遍權利變成特權,需要有經濟力的支持。沒有經濟力,則無緣於禮。後人在《白虎通義》中更鮮明指出:「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上古至周世,受教育無疑是貴族的特權,有知與無知就是貴族與平民,大夫與庶人的區別。所以區別對待的結果就是賦予大夫特權之禮。然而禮制之中非特權部分,廣大的庶人是必須遵守的。所謂「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庄。」社會生活中衣食住行婚喪嫁娶,國家政治、軍事、行政、祭祀活動,鴻纖巨細無一不在禮的規制之下。此時禮對庶人的約束比對大夫更要嚴格,更要細緻。禮制中許多規定專屬於統治者,是用於區別貴賤的階梯,等級一階一階逐級而下,是奴隸制社會結構的空間體現。如「天子死曰崩,諸侯死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飭喪紀,辦衣裳,審棺槨之薄厚,塋丘壠之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貴賤之等級。」又如《禮記-王制》所載:「命典禮考時月定日同律,禮樂制度衣服正之。山川神袛,有不舉祭者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絀以爵;變禮易樂者為不從,不從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為畔,畔者,君討。」

「刑不上大夫」指的是刑罰的鋒芒不是針對大夫以上的奴隸主貴族,而是指向平民、奴隸和異族,並不意味著大夫犯罪可以不受追究而無事。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主要應用於周世。這一制度是由氏族時代的習慣轉化而來,當國家出現后,獨裁君王家天下的制度下,大夫們也難免於刑。商紂王醢九侯,脯鄂侯,剖比干之心。刑大夫之身更甚於庶人。許慎引《周禮》論證說:「士屍諸市,大夫屍諸朝,是大夫有刑。」刑是統治階級制定的御暴之器,「報虐以威」,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法應對刑作出規定,不能濫用。暴君濫用權柄,刑殺公卿大夫王侯,是不利於統治階級內部團結的,是不符合制刑之義的,此時之刑應稱之為「逆刑」。當逆刑過多,就會引起統治階級內部的離心與背叛,重組權力結構,改朝換代,設立有利於統治階級的「平刑」。無論是暴力反叛,抑或諍臣強諫,統治階級內部的鬥爭以各種形式開始,目的都是為了維護自身的權利和特權。在立法司法上對自身特權的確認,是統治階級結構中作為塔基部分的士大夫與作為高高在上的塔尖的君主所鬥爭或妥協的主要目的。設立「刑不上大夫」的一系列制度,就可以在君主權威的至高無上與士大夫特權之間架起一道橋樑,使兩者不會針鋒相對。大夫犯罪,君主可以懲罰他,卻不會傷害他的肉體並保全他的性命。這樣大夫還有生存的機會,君主也滿足了權威,各得其所。在相對的對立中取得相對的統一,是一種動態平衡,平衡點則是「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制度。所以「刑不上大夫」應是統治階級內部妥協調和的產物,脫胎於氏族習慣,又經過時間的錘鍊,才形成的君主於大夫之間的分權與容讓。歸根結底,刑是否上大夫,關鍵是看其是否嚴重危害王權和奴隸制國家的存亡。總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統治者對奴隸主和奴隸兩大對立階級分而治之的一種原則,體現了禮與刑鮮明的等級性、階級性。

西周時期的「禮」與「刑」都是當時維護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社會規則。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表裡,共同構成了西周社會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積極、主動的規範,是禁惡於未然的預防;「刑」是消極的處罰,是懲惡已然的制裁。在奴隸制的周代,禮與刑作為法律形態交互為用,其內容和關係的發展,是奴隸製法制走向完備和成熟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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