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園地|信訪條例註解-第23條保密義務

條文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註解

本條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訪紀律的要求,要求對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保密,以保護信訪人免受打擊報復。需要注意的是:(1)不得透露的信訪事項的材料僅限於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對於信訪人提出的其他權利訴求或者意見、建議,不屬於本條限制的範圍。(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如果出於轉送或者辦理信訪事項的需要,而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按照規定進行通報,則不屬於本條限制的範圍。

應用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保密義務規定的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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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本條例第4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所依據的法律規定目前主要是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該法規定,公務員負有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責任,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陞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陞工資檔次。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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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本條的相關規定還應承擔相應的黨紀處分。黨組織要建立健全保護揭發、檢舉人權益的制度。對揭發、檢舉人以及揭發、檢舉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對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於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應當澄清事實,並在一定範圍內公布。

[摘自《信訪條例註解與配套》(第四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中國法制出版社]

運營人員: 周卉 MZ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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