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裁員」怎麼辦?

先說說什麼是裁員吧。因公司經營不善,導致經濟下滑,公司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可能引起破產,發生的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

那麼問題來了,怎麼界定"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我們來看看國家是怎麼給出答案的吧。《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

明文規定,是否發生嚴重困難,是要看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 我寫這篇文章前我查了一下相關資料,好像沒有明確界定呀!

我們單位目前的狀態是領導說公司虧損(實際不知道虧損不),工資和出差報銷都正常、加班基本上沒,但特殊情況也給加班費,工資沒有降,福利還不錯過節什麼的都有禮品卷什麼的。怎麼就減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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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在這個吐槽,吃不到葡萄說葡萄酸,車間里每5個人里就有3個是領導的,我就想問一下,就2個人幹活嗎,這是什麼效率?這是什麼管理法則?

公司天天開會,什麼視頻會、web網路會、電話會,天天在討論,怎麼就沒個結果呢,這不就是踢皮球嗎?公司能好嗎?

外協製品,總是加工錯誤,現場無法安裝,到底是怎麼回事啊?怎麼就不能換一下外協廠家呢?是公司領導家開的外協加工廠吧,不能動吧。

銷售合同、安裝合同層層設卡另有玄機,該簽的不簽,不該簽的滿足個人條件就簽,這什麼行為。

現在說公司效益不好,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把們這些小兵、馬前卒當炮灰合適嗎?拜託裁員也應該是制定經營政策方針的人吧。不說了,都是眼淚,但是我們決不能打碎了牙往肚裡咽吧。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給自己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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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話都說到這了,咱們來看看補償和賠償標準吧。我翻了下資料,大白話給朋友們說一下。

(1)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你平時一些雜七雜八的補貼、加班、獎金、年底分紅等)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你平時一些雜七雜八的補貼、加班、獎金、年底分紅等)

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只要不滿足裁員條件,公司硬要裁你,你就可以在補償金的基礎上翻一翻。

以上是我對面臨裁員特別是軟裁員朋友的一點見解與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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