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報銷職工醫藥費涉稅風險解析

近來不少企業為了體現人文關懷,增強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忠誠度,也為了給員工增加福利,對員工生病期間發生的醫藥費或住院費給予一定金額的報銷,那麼企業發生的這種費用企業所得稅前能否扣除呢?員工取得的醫藥費報銷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對其中的稅收風險,筆者分析如下:

1、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如果企業未參加醫療統籌(未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則員工報銷的個人醫藥費可以列入職工福利費,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業未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可以在福利費中列支員工醫藥費,但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已參加醫療統籌(已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在繳納醫療保險費之外又給員工報銷醫療費用,儘管企業將該費用計入福利費,但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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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如果企業未參加醫療統籌(未繳納職工醫療保險),或者雖然辦理了醫療保險,但員工所患疾病為重大疾病,醫保報銷比例低,員工個人負擔重,給員工生活造成困難,這類情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報銷,同時附有相應證明真實性的憑證,則可以作為生活困難補助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企業已參加醫療統籌(已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則員工患疾病應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額度的報銷手續,獲得一定數額補償,此筆款項不應由企業報銷,如果職工將醫保不予報銷票據到企業報銷支取,應當應併入報銷當月員工的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由於絕大部分企業已參加社會醫療統籌,因此企業給員工報銷的醫藥費,會計處理上可以計入福利費,但不得所得稅前列支;同時個人取得醫藥費報銷,除特殊情況外(如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給予的補助),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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