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借款擔保超過保證期 保證人免責

2013年5月12日,原告劉大哥與被告老王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老王向劉大哥借款3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借款月利率為2%,借款方如果不按期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被告付大哥在借款合同連帶保證人處簽字;借款合同簽訂當日,被告老王為原告劉大哥出具收條一份,內容為:「今收到老王向劉大哥所借用於佔地購買葡萄苗(借款使用目的)人民幣¥30 000.00元整(小寫),(大寫)叄萬元整」;借款到期后,老王未能還款,擔保人付大哥也沒有履行保證責任;現原告劉大哥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老王償還借款及利息,並要求被告付大哥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老王從原告劉大哥處借款3萬元,未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雙方借貸關係合法、有效,被告老王理應按照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劉大哥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在上述保證期間內,曾要求被告付大哥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付大哥的保證責任已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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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中,老王與劉大哥的借款合同書寫規範,且約定了保證人條款,但並非意味著有了保證人的擔保就能萬無一失,根據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對於有保證人的借款,出借人應當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並注意保留證據,否則,很有可能因超過保證期,保證人免責。

【法官提示】

根據上述案例所反映出的借款案件的風險點,建議出借人在借款時應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資質。在借款給他人時,要求對方出具規範、無塗改的借條,並附上聯繫方式和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給付對方借款時,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並保留好轉賬憑證。作為借款人應當在借款時謹慎書寫借條,特別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沒有借貸事實的情況下,如果輕易書寫借條,將可能承擔沒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償還借款的風險。在還款時要及時讓對方出具收條,並保存好還款憑證,及時收回借條。一旦在生活中涉及到因賭債等非法債務而書寫借條時,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避免將來出現舉證不能的風險,產生損失。(@京法網事 作者:相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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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人員: 盧立志 MZ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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