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治療簽字家屬說了算?患者應自己掌握生命權!

患者在醫院治療,是把自己的生命健康都託付給別人,還是自己也能為自己的治療活動做決定?當自己的意見與家屬意見不一致時,是否也能得到應有的尊重?

【1——醫院「家屬不同意不動手術」真有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條例說,醫療機構在動手術時,要取得患者的同意,並且還要取得家屬的同意,注意這裡說的是「並且」。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條法規意味著對治療的同意權是由患者本人和家屬共同掌握的,任何一方不同意,治療就不能進行。所以醫院的說法是家屬不同意手術,所以就沒有手術。難道導致悲劇的,竟然就是這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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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這樣的情況比比皆是,每家醫院在產婦入院之後都會按照流程填寫住院知情同意書、授權委託書等,儘管法律規定醫院應首先尊重清醒病患自身,但若醫生和患者都認為要手術,而家屬拒絕手術,醫生往往是不會手術的。「每台手術都有風險,一旦出問題,醫院將面臨家屬的指責,為了避免這類情況,都會尊重家屬的意見。


【2——患者在醫院的治療「身不由己」合法嗎?】

涉及到自己的生命健康權,任何人都不能越過自己決定自己的生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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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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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醫院需要聽取的只是患者的意見和決定、取得患者的書面意見。需要家屬上場的只有一件事:醫院認為患者的心理不足以承受這個打擊而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時,或是患者沒法做決定時,就可以代理患者做決定。如是否實施剖腹產手術應由產婦本人自己決定,而不是由家屬決定。

兩條規定有衝突了,那該聽誰的?這裡要說的是,不是所有的法都是一樣的,法也有老大和小弟的區別,老大和小弟意見不一,當然老大說了算。

實際上,法律有衝突的情況並不少見,而且這是人們早就意識到並且難以避免的一個問題。所以就有規定,當法律法規有衝突時,遵循「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從法律位階上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只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侵權責任法》是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相對於行政法規屬於上位法。上位法當然優於下位法,所以在實踐中,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醫院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優先聽取患者的決定。只有患者沒法為自己做主時,才任由家屬代理患者做決定。


【3——當患者自己無法決定時,醫院應該怎麼做?】

第一當然是先徵得家屬的同意,但是如果家屬不同意,又對患者不利時,在緊急情況下,醫院可以不取得家屬的簽字實施手術。這一步的實施其實是很嚴格的,醫生是不能隨便這樣做的,必須是醫院負責人級別的人才有資格同意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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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后實施。

這一規定很人性化,也是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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