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主義法學派、自然法學派、社會法學派的定義的界定

三大法學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和社會學法學派,這三個在現代西方影響較大、占傳統地位的法學流派。他們的法學理論,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過程中留下的足跡,這對我們認識人類法的發展歷程、規律及本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於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和法治建設,亦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實證主義法學派通常泛指以19世紀A.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為思想基礎的各派資產階級法學,也稱實證法學或法律實證主義,其創始人是19世紀英國的J.奧斯丁。

從狹義上講,實證主義法學就是指各種分析法學派。因此又稱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的是實在法,即國家制定的法。這派法學的特徵是:區別「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即區別實在法與正義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實在法,著重分析實在法的結構和概念;根據邏輯推理來確定可適用的法;認為法與道德無關或至少二者沒有必然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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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基本觀點是:惡法亦法;法和道德之間,實然的法和應然的法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法是國家主權者的命令,是一個「封閉的邏輯體系」。在法和道德本質聯繫的問題上主張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響法的實在性的觀點。這也是其與自然法學派主要的分歧之一,自然法學派主張惡法非法,從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礎上探討法的合理性問題。


而自然法學派是指以昭示著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的標準,堅持正義的絕對性,相信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在人類制訂的協議、國家制訂的法律之外的、存在於人的內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們的協議產生的規則本身的法學學派。

自然法學派又可分為古典自然法學派和新自然法學派,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都是適應當時社會發展需要的,併產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在西方,每次社會大變革時期,自然法學總是作為一面旗幟,主導著西方社會法律發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法無明文不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權、權力分立等思想,都發端於自然法學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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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他們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有著重要的意義。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在法學研究中表現為一種激進的理想主義情懷,以諸如正義、平等、自由等抽象價值來構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傳統法律理念,重塑時代法律神聖性的歷程中,功勛卓著。


然而,社會學法學派是在社會學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實證主義的法學思潮。其將社會學的分析框架和理論工具引進到法學領域,在社會中研究法律,並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強調法律的社會作用和效果。

社會學法學派認為法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立法中的秩序或人類聯合的內在秩序。法律與國家之間並沒有不可分割的聯繫,它並非一定由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所制定和實施,在沒有國家的時侯和地方也存在著法律。社會和國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樣,是一個有機體;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是生存競爭和強存弱汰;法的任務只在於維護個人自由;每個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樣自由,就可以從事他所願意從事的任何活動。

最後,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們在任何特定時間的經驗的總和。法律彷彿是一座有許多廳堂的大廈,用一盞燈很難同時照到每個角落。而一個法學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廈的一盞燈,"橫看成嶺側成峰",他們從不同的視角,勾勒出了法律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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