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個人所得稅居民納稅義務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概述

徵稅對象

納稅義務人

  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下同)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上述納稅義務人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為居民和非居民。

  (一)居民納稅義務人:有住所或無住所居住滿1年的個人:其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無論是來源於中國境內還是中國境外,都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2)所謂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不扣減其在華居住的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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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無住所不居住或無住所居住不滿1年: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1:對無住所個人居住時間規定

  (1)判定納稅義務及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天數: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2)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及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典型例題】2009年考題

  瓊斯為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同時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擔任職務,2008年3月6日來華,12月20日離開。期間瓊斯因工作原因,曾於6月8日離境,6月14日返回。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瓊斯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天數為(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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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82

  B.283

  C.284

  D.285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3月6日、6月8日、6月14日和12月20日,均按半天計算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中國境內實際工作天數=25.5+30+31+(7.5+16.5)+31+31+30+31+30+19.5=283(天)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所得的徵稅問題

居住時間

納稅人性質

境內所得

境外所得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1

90(183)天之內

非居民

×

×高管交

×

2

90(183)天--1年

非居民

×高管交

×

3

1--5年

居民

×

4

5年以上

居民

【注意】居住時間5年以上,從第6年起以後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僅就其該年內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某一個納稅年度在境內居住不足90日,從再次居住滿1年胡年度起計算5年期限。

  【典型例題】

  韓國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職的境外公司委派,來華從事設備安裝調試工作,在華停留60天,期間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資40000元,取得中國體育彩票中獎收20000元。崔先生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

  A.4000元

  B.5650元

  C.9650元

  D.10250元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居住時間小於90天(或183天)僅就境內所得中境內支付的部分繳稅,所以該人不繳稅,僅就偶然所得繳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0000╳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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