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句話!讓您看懂中國土司制度的源流衍變

土司制度是中國古代中央政府治理邊疆最有效、最悠久的政治制度之一,納貢獲中央認可、土人治理本土和家族世代世襲是土司制度的三大特徵。因此,深入探究中國土司制度源流衍變就顯得至為必要和重要。

萌芽於夏商周秦時期的羈縻政策

土司制度的源頭遠可追溯到夏商周的「服畿」納貢制和秦漢時期的蠻夷「道」。早在夏代就形成了甸服、侯服、綏服、要服、荒服等「五服」納貢制;商代將其簡化成比服、要服和荒服的「三服」納貢制。西周初年繼承商代「三服」納貢制,后又形成國畿、侯畿、甸畿、男畿、采畿、衛畿、蠻畿、夷畿、鎮畿和蕃畿的「九畿」納貢制,還形成了「東夷、北狄、西戎、南蠻」等邊疆概念,其中南蠻的「蠻」就有「羈縻」之意。因之,夏代開始對邊疆實行羈縻之政,西周時羈縻政策已形成定製。秦漢王朝中央設置有專門管理邊疆蠻夷的機構「典屬國」,並制定了禁止擅殺臣邦(含蠻夷道)「后子」的法律條款。地方則設置蠻夷「道」。因此,夏商周的羈縻政策和秦漢蠻夷「道」及秦朝「后子」受法律保護等就成為土司制度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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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奏為漢魏隋唐大姓

中國的邊疆大姓及其渠帥形成於戰國,秦漢以後逐步在南方等邊疆地區發展壯大。漢唐時期的南方漢族大姓大多與《史記·平準書》和《漢書·食貨志》所載漢武帝「乃募豪民田南夷」密切相關。龍、傅、尹、董、謝、趙等都是漢代西南早期漢族大姓,漢魏時期西南地區的巴、曋、相、督、鄂、度、夕、竹、雍、量等多是西南土著大姓。秦漢興起於西南的大姓牂牁爨氏謝氏和水西安氏亦是早期西南著名大姓,唐宋時分別任羈縻州縣官,宋代演變成為雄長一方的土官。唐宋羈縻州縣官絕大多數由漢唐大姓演變而來,也有唐宋移民或邊疆興起的新土酋。這可視為土司制度的前奏。

雛形是隋唐時期的羈縻州縣制

魏晉南北朝繼承夏商周以來的羈縻政策和秦漢時期的蠻夷「道」制度,利用「蠻酋」治理邊疆。按:羈縻守令起於蜀漢「即其渠帥而用之」的治理南部邊疆政策。隋唐時期逐步建立起羈縻州縣制度。不僅在邊疆地區廣泛設置羈縻府州縣、都護府、都督府等邊疆行政區劃,而且還設置有部落、僑州、僑縣等與羈縻州縣近似的行政區劃,並大多以土著首領世襲。唐高宗二年(669年)所定「南選」,即確立南方黔州、嶺南和閩中等所屬羈縻州縣官不由吏部選派,而由所在都督府都督選土人補授的制度。上元三年(676年)敕桂、廣、交等都督府所奏擬土人首領宜准舊制,並專設補選使形成南方土人補授羈縻州縣官的「南選制」,南選從此基本形成定製,成為中國土司制度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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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羈縻州縣制逐步衰落,土官制度基本形成

宋代羈縻州縣比唐代大幅度的減少,呈逐步衰落的趨勢,但增加了羈縻軍、監、洞、堡、寨等新的羈縻形態,土官就直接來源於羈縻州縣堡寨等土人任官。這表明在北宋羈縻州縣衰落的同時土官制度就已基本形成,其主要表現是:第一,形成了規範的納貢制度和禮儀。北宋不僅設置了客省、四方館、引進司和東上閤門等機構,專門負責管理四方進奉和四夷朝覲貢獻之事,而且從熙寧元年(1068年)起編纂《諸國貢奉錄》和諸國朝貢禮儀,並成為定製。第二,宋代邊疆已存在諸多土官、土兵。早在北宋元祐時(1088—1090年)知堡、知寨等土官就已出現,南宋初又出現了土刺史等。誠州渠陽軍土官楊昌盟、播州白錦知堡楊氏和靖州、貫保、豐山、若水等砦知砦就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土官,宋代土兵、土軍、土丁、洞丁和義軍等到元明時則演變成為土司的私家軍隊——土兵。第三,宋代土官承襲制度初步成型。宋代已形成了銅牌銅印、文牒官吿和父亡子繼、母死女襲等土官管理制度。這些都是土官制度形成的重要標誌。

元代繼承發展了宋代土官制度

元代繼承發展了宋代土官制度。其表現是:第一,《元史》有諸多關於土官的記載。宋末元初歸附的曲蠟蒲折、蒙忙甸、羅北甸和普定等土官早在宋代就已任土官,在宋末元初歸附后元朝只是認可了其宋代土官職務。第二,元代繼承了宋代土官任命和承襲制度。元代土官可以依法以子侄兄弟或妻襲職,皆依本地習俗。第三,元代把土官納入刑法管理,但有罪罰而不廢。第四,元代土官從軍人或土人中選任,但不公選銓注。第五,但元代土官制度並不完善。土官稱謂直到元代後期才出現,未正式納入職官系列。在外任軍民官中絕大部分為土官,也包括少數立功授職並准予世襲的軍職。這說明元代繼承了宋代土官制度,但並未成熟,土官並未納入職官制度。第六,宋元時期土官制度剛剛形成,談不上改土歸流問題,在平定反叛土官后也不改土歸流。

明代土司制度達到鼎盛並開始改土歸流

明代是土官、土官衙門到土司制度的鼎盛時期。首先,明初在繼承土官稱謂的同時,出現了土官衙門。嘉靖時土官衙門簡稱為土司。嘉靖時出現的「土司」就是土官衙門的簡稱和發展,土官衙門稱謂從明初一直沿用至嘉靖末,代之而起的就是土司。嘉靖時把土官衙門改稱土司其含義也發生了深刻變化。土司更強調「司」的功能。「司」首先是衙署、政權機關,既強調土司集體治邊並互相制約,同時也有監管和治理的意思,強調中央對土司的監管和土司對邊疆的治理。明代在邊疆地區實行土流分治。明代在地方設置正三品布政使至正八品縣丞等流官的同時,設置從三品宣慰使到從七品副長官等土司,流官和土官自成系列,基本實行土流分治。其次,明初完善了土官等藩國朝貢禮儀,逐步地形成了內蕃和外夷兩種土官。內蕃就是歸順納貢日久,有地方流官代管並基本等同於流官府州縣的土官;外夷則是地處邊遠,歸附不久且未經馴化。無地方流官代管並直屬中央的羈縻土官。在外夷中甚至有中央政府鞭長莫及基本無法管理的土官。第三,明代形成了嚴密的土司制度,包括土司納貢、土司職級、土司額數、土司承襲、土司獎懲等。土司稱謂從嘉靖三年(1524年)出現到萬曆(1573-1620年)初在《大明會典》中規定了嚴格的土司制度,標誌著土司制度日趨完善。在明代嘉靖時(1522-1566年),土司制度已十分成熟。

從明初到嘉靖時,邊疆地區土司林立。特別是西南地區,土司勢力遠遠超過流官。由於土司勢力強大,逐步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局面,邊疆宣慰使等大土司甚至可與中央抗衡,故明代開始「改土歸流」。但在改土歸流的同時也不時增設土司或擴大土司轄地,這也是土司制度鼎盛的重要標誌之一。

清代土司分為文土官和武土司,土司制度逐漸衰落

清承明制,把土司分為隸屬驗封清吏司的文職土官和隸屬兵部武選清吏司的武職土司。經過明萬曆到明末的改土歸流,清初土司勢力大為削弱,已基本不具備與中央抗衡的實力。清代土司制度更加嚴密。其一,清代土司分為文職土官和武職土司,文武分明。其二,清代土司承襲更加規範。清代土司承襲不僅要有號紙、本族宗圖等憑據,而且還有督撫核查、司府州縣和鄰封土司具結保舉等複雜程序,進一步加強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對土司的監管。其三,清朝對土司獎懲罰更嚴格、具體,特別是處罰更加嚴厲。清中後期,清廷借鑒漢武帝「推恩令」,特別規定了土司可以分疆裂土給子孫,並對積極支持改土歸流的土司授予守備、千總、把總等並准予子孫世襲,大大推進了改土歸流步伐。雍正實施了最大規模的改土歸流,乾隆時革除了四川大小金川,並降石砫宣慰司為土通判。光緒宣統時革除了剩餘大部分宣慰使、宣撫使、招討等有影響的土司。清末土司制度日薄西山,但土司餘緒猶存,在雲南和西藏等極邊遠的邊疆地區仍有較大影響。

1958年土司制度徹底終結

民國政府分別於1929年和1939年專門組織開展過兩次土司調查,1930年國民政府明令廢除土司制度。雖然存有土司存廢的多次爭論,但個別地區土司制度一直延續到1958年。

(原載《歷史學文摘》2015年第一期。文章有刪減。作者簡介:何先龍,貴州省開陽縣文管所所長。1991年以來長期從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貴州地方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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