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搶紅包「搶出來」的盜竊案

2015年冬天,被告人於某與被害人薛某及其他朋友一起在被害人薛某女友魯某家玩搶紅包的遊戲,因被告人於某手機未綁定銀行卡無法玩耍,故魯某讓薛某將其一張未使用的銀行卡綁定在被告人於某手機上,此後未再解除綁定。后薛某外出務工,並將務工收入存入上述銀行卡內。2017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於某、呂某在外務工期間入不敷出,便想起其微信還綁定了薛某的銀行卡,經第一次嘗試通過微信紅包的方式發送給被告人呂某幾百元成功后,被告人於某多次通過上述方式共盜竊薛某上述銀行卡內資金30650元,用於呂某歸還個人貸款及其與被告人於某的日常花銷。近日,被告人於某、呂某因犯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和4000元,均被宣告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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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銀行綁定手機支付系統成為便捷的生活的首要選擇,同時微信、QQ轉賬技術的不斷提升,使得人們對於網上交易、支付、消費形成時代發展趨勢,然而便捷背後往往也存在著經濟風險。在微信搶紅包這起案件中,我們看到被告人於某、呂某利用之前綁定被害人薛某未使用的銀行卡,在隨後面臨資金困難時,利用之前綁定的銀行卡將被害人薛某的資金轉移到被告人的賬戶上,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我國法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在省份、跨區地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相關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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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該類案件發生的根本原因還是被害人過分的相信「朋友」,自己對於財產安全管理的意識淡薄,輕易相信他人。近些年信用卡使用除了資金被竊取之外,還存在信用卡被他人惡意透支,冒用等情況,所以持卡人應該提高警惕,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維護好自己經濟安全。

近年來,微信搶紅包越來越流行,但由於有些群眾資金安全意識不強,給自己造成損失。,四川省平武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由微信搶紅包引發的盜竊案。。現判決已生效。

由於薛某的該銀行卡未開通簡訊提示業務,平時也未查詢餘額,對上述情況一直不知情,直至家中要花費大筆款項去取款時才發現卡內資金不翼而飛,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偵查后快速查明了被告人於某、呂某的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後,二被告人已全部退賠薛某,並已取得其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於某、呂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於被告人於某、呂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主動全部退賠被害人並取得諒解,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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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示,當下網路信息技術越來越發達,人們資金流轉的方式也越來越方便,但很多人的資金安全意識卻未隨著技術的提高而同步增強,很容易給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將銀行卡綁定在微信、QQ、支付寶等聊天或購物軟體上時要特別注意資金安全,更不要隨便將自己的銀行卡交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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