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突發腦溢血!巨額醫藥費應該工地老闆承擔嗎?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打工賺錢養家難

風吹日晒不怕苦

就怕自己倒下,家庭沒了支柱

當病痛襲來

誰能為我提供保障?

說法君這就給您分析分析~

1Q1

農民工在工地突發腦溢血,工地老闆應該承擔醫藥費嗎?

A1: 

您好,工地老闆是否承擔是要區分情況的。

工傷的認定首先是需要勞動者和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因為農民工工作性質往往不是很穩定,往往都不會簽訂勞動合同,給他們支付工資的都是沒有用工資格的個人,並且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都是跟工地走,工期少則也就一兩個月,所以在認定勞動關係上有些困難。往往是僱主—僱員侵權責任關係,對損害後果是要區分責任的,突發腦溢血,一般還是屬於自己身體本身的原因,工地的因素往往比較小或者沒有,醫藥費的承擔就根據雙方的過錯因素去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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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農民工是屬於勞務公司管理的,或者能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勞動關係確立就比較容易。如果認定了農民工和勞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況視同工傷:(一)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二)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受傷害。根據此條的規定,如果該農民工在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並且48小時之內死亡可以視同工傷,工地老闆就要承擔責任的。否則的話,是不能認定工傷的,工地老闆也就不承擔醫藥費。

突發腦溢血,大部分原因還是自己身體的問題,所有勞動者都要對於自己的身體狀況應該有全面了解。畢竟工作只是一時的,自己身體才是一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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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2

請問某銀行攤派保險任務到員工人頭,不完成的就要員工自己掏錢買,是否合法?另外單方面取消周六周日休假,由白天上午9點直到晚上9點,不算加班,餐費自理,是否合法?

A2:

您好,您以上描述的情況是屬於違法的。

攤派保險任務到員工,不完成則員工自己掏錢購買的行為是違法的。《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雖然單位和員工之間是有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但是此管理只能基於勞動關係的基礎之上,管理也是要求員工履行勞動義務。而員工購買保險是和單位形成的一種平等的買賣合同關係,雙方主體是立於平等地位,員工有權拒絕單位這種「強賣」保險的要求。保險任務完不成,只能由單位內部設定製度進行考核。如果單位以員工不購買保險為由,說員工不服從公司安排的,也是不予認可和支持的,以此為由辭退員工的,屬於違法辭退。

如果你們單位屬於標準工時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的內部規定是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的,你們超出標準工時制的工作時間其實是屬於加班。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你們可以根據加班的時間,按照上述三中加班情況主張加班費。

如果您和單位沒辦法對此問題協商解決,建議您可以搜集證據,比如工作安排表,考勤記錄,工資條等證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

3

Q3

我在上班時間因公事被同事打傷致殘,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嗎?

A3:

您好,可以認定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您這種情況屬於第三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到暴力等傷害。至於這個傷害是來自於單位員工以外的人導致的,還是單位內部員工導致的,都屬於此款規定的範圍。

對此情況,單位是要積極給你申報工傷的,此後對於你的傷情,是需要去勞動部門做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來承擔你的工傷賠償。

4

Q4

說法君,想問問你,公司國慶不放假,也沒有三倍工資,它以調休的名義把國慶假期調到其它時間了,以此否決了國慶法定假期加班三倍工資的要求,這樣算不算違法?

A4:

您好,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和第三項的約定,平常的周末休息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是要區分開的,法定節假日既然叫法定,是法律進行了強制性規定,必須要放假的。周末非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然後安排補休、調休,是可以不支付200%的加班費的,但是遇法定節假日是必須要安排休息的,如果安排加班,也不能以補休、調休代替,只能依法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資。

如果您和單位沒辦法對此問題協商解決,單位拒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建議您可以搜集證據,比如值班安排表,值班工作安排,考勤記錄等證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

5

Q5

自家房子裝修,錢是付給水泥師傅,水泥師傅自己請了個小工,現在小工在施工過程摔斷了小腿,手術花了2萬元,請問我需要對此時負責嗎?需要承擔部分手術費嗎?

A5: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有限信息,你們這個事情屬於雇傭關係,您作為僱主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此類案件情況比較多樣,存在一定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你們和水泥師傅之間是成立雇傭關係的,雖然水泥師傅請的小工並不是你們授意而為,但是這個小工工作的目的也是在給你們家房子進行裝修施工,並且你們也沒有明確表示拒絕不要這名小工去施工,因此你們是有責任的。

如果報酬是經由水泥師傅支付,那麼水泥師傅對於這個小工受傷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是根據責任各方的過錯來確定的。如果小工有過錯,根據各方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小工自己沒有過錯,由您與水泥師傅來承擔。

感謝值班律師:

(李正霞 湖北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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