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河稅務:不支付利息的借款,涉稅風險有哪些?

在審核企業賬務過程中,常常遇到其他應收款-單位或個人(非企業股東)掛賬金額較整較大,其實質為借款,但未體現利息支付情況,下面就此引起的稅收風險簡單闡述如下:

一、營改增之前規定

1、對關聯企業之間無償拆藉資金需要繳納營業稅

政策依據:國稅函(1995)156號第十條、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範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即使關聯方之間沒有發生利息往來,由於涉及融資轉讓定價,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作為營業稅的計稅基礎。

Advertisements

2、非關聯企業無償拆藉資金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公司之間或公司與個人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於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二、營改增之後規定

1、企業之間或企業向個人無償借款要繳納增值稅

Advertisements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營改增后,無論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借款需要繳納增值稅,自然人無償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

2、企業之間無償借款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2012年第1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企業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須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對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為企業借款處理。對提供借款的納稅人視同獨立交易的原則,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併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所得稅。

財稅專家簡介:

武興麗,女,註冊稅務師,會計師,華中農業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河北長河稅務師AAA事務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具有十多年的財稅審計經驗,擅長工業、金融、地產、服務等多種領域財稅服務,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財稅顧問。

Advertisements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