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處理、複查未按照依法分類處理有關規定辦理的要撤銷——安徽省林業廳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典型案例

近年來,國家和省對信訪訴求依法分類處理提出了明確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信訪事項未依法分類處理、複查的,信訪複核機關要撤銷信訪處理意見和複查意見。安徽省林業廳處理班某某信訪事項複核申請時,落實了這一要求。

一、基本情況

2017年12月11日,安徽省某縣群眾班某某向省林業廳反映:其所在村民組在本村民組所屬山場栽種的白楊松320棵,2016年2月8日,被該村村民武某某等連根拔起245棵。針對上述信訪事項,2017年8月3日該縣林業局作出《班某某信訪事項的答覆意見》,2017年11月16日該縣所屬市林業局作出《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信訪人對上述處理意見和複查意見不服,要求省林業廳依法撤銷,並重新作出處理。省林業廳按照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要求,及時作出了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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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分類處理

省林業廳接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了認真審查,組成調查組察看案發現場、約見信訪人、與辦理該信訪事項的工作人員和負責同志進行了座談。經研究,省林業廳認為,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國家信訪局《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第十五條以及《安徽省信訪事項複查複核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以及《安徽省林業領域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主要信訪投訴請求清單(試行)》等規定,班某某投訴的所栽樹木被其他村村民拔掉的信訪事項,縣林業局應當以行政處理意見書或者其他行政文書的形式予以答覆,不應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市林業局在進行信訪複查時,應當撤銷縣林業局的信訪處理意見,導入信訪程序之外的其他法定渠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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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省林業廳作出《撤銷信訪複查意見告知書》,撤銷了市、縣林業局的信訪處理文書,分別送達申請人和市、縣林業部門,將該信訪事項導入了法定途徑處理。

三、分析與啟示

2014年以來,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國家和省大力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指導文件和具體規定。根據這些文件和規定,對信訪訴求應當分五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是屬於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解決的,導入相應的法定渠道處理;

二是屬於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覆;

三是屬於《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調整範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序處理;

四是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屬於第二、三種情形,同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

五是不屬於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

對照這五種情形不難判斷,本案例班某某投訴的所栽樹木被他人拔掉的信訪事項,屬於第二、四種情形,縣林業局收到信訪人的信訪投訴請求后,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也可以告知信訪人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信訪人要求林業局處理時,林業局應當依法處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不予處理,也不應當按照第五種情形處理。(安徽省林業廳信訪辦)

運營人員: 董敏 MZ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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