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公告|截至2月2日重點車輛駕駛人未審驗的公告

重點車輛駕駛人未審驗的公告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罰。連續三個周期不參加審驗的,註銷最高准駕車型駕駛資格。

截至2018年2月2日,以下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接受審驗,請即按規定辦理審驗手續。

揭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

2018年2月12日

准駕車型:A

准駕車型:B

運營人員: 董敏 MZ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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