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馬蓉離婚案一審宣判,寶寶沒有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

判決基本內容如下:

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

根據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並對子女探望時間和方式進行了判定。

關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

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中,法院認定王寶強微博所發的《聲明》相關內容基本屬實,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語言,故判決駁回馬蓉的訴訟請求。

對以上判決,本人有個疑問: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是否正確?

北京朝陽法院的判決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但是, 於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我來比照這幾條法律條文,分析一下王寶強案例的實際情況:

馬蓉婚內與宋喆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不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且有違社會公序良俗,亦即「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 」 ;不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更讓王寶強被戴上「 綠帽子 」,名譽嚴重受損,吻合:「 侵害他人(王寶強)人格利益 」 ,並使得王寶強家庭破碎,子女分離——這樣還不算是「後果嚴重」?

所以,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法律條款,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是應該予以支持的!

予以支持才能顯示法律的公平!事實上,王寶強確實因為馬蓉的出軌而遭受了莫大的精神損害!

再說句題外話:建議最近被李小璐起訴的多個微博賬戶,也好好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判斷一下自己的輸贏概率,有沒有可能賠款——於素人而言,錢可不是風吹來的,幾十萬確實不是小數目,但光是害怕也沒用,依法辦事兒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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