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患關係中繞不開的結

醫患關係

現在,吃瓜群眾們最關注的熱點一直居高不下的除了娛樂圈的實錘爆料外,恐怕就要屬醫患關係了。從古至今,醫患關係作為主要社會關係之一,其關係模式也經歷了三個主要階段的變化。(1)主動與被動關係。醫生作為主體完全決策治療,病患只能服從。(2)引導與合作關係。醫生的主體性下降,病人可以對醫生提出疑問和質詢(3)配合與參與關係。醫生與患者的主體地位平等,病人全程參與到治療中,醫生配合,雙方共同完成治療疾病的過程。這種關係模式即是當下醫患關係的主要模式。這種配合參與的模式在一定情況下是提高了患者的主體地位,可是也同樣帶來了不小的弊病。由於經濟利益等因素,病人在治病過程中與醫生的分歧,使得其逐漸對醫生產生了不信任感。長此以往,不信任感與對立感加深,矛盾也就產生了。隨著社會的高速發展,知識獲取平台的無限開放,醫方群體與患者群體的對立矛盾愈來愈突出,其中矛盾的核心之一就是醫療事故。在生活中我們熟悉交通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各種公司責任事故,那麼什麼是醫療事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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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

根據2002年新通過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2009年四川省一張姓患者因突感身體不適到離家最近的縣中心醫院就診,入院后醫生髮現她的消化道發生大量出血,於是在未明確診斷之前,即先行補液,入院13個小時內共輸入液體量2500ml、紅細胞懸液7個單位;在患者入院6個小時,大出血量達1800ml的4個半小時后首次進行輸血。該患者於入院后14小時死亡。患方以醫療過錯為由將該醫院起訴至法院,法院安排權威機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判決結果是醫院承擔60%的責任。以下是該案原告律師提出的6點醫療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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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範,不對患者已經存在的低血容量性休克進行診斷及鑒別診斷,導致患者死亡,構成醫療過錯;

(二)違反相關治療技術規範,不為大出血休克的患者進行抗休克治療,構成醫療過錯;

(三)違反相關技術規範,未對患者進行內鏡止血、手術止血導致患者因為上消化道大出血死亡,構成醫療過錯;

(四)違反我國核心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規定,未對患者進行三級查房、會診、疑難病討論等,構成醫療過錯;

(五)被告醫院未盡告知義務,剝奪了患方對於治療醫院及治療醫生的選擇權,構成醫療過錯;

(六)違反技術規範,未對患者進行規範的止血治療導致患者大出血不止死亡,構成醫療過錯。

構成要素

通過結合條例規定和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分析得出醫療事故是由以下5個要素構成,即:

第一,行為主體必須是(取得合法資質、資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第二,行為性質必須是醫療行為;

第三,行為具有違法性,即在診治病人過程中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有違反衛生管理法律法規或診療操作常規等相關的行為;

第四,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含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而非故意;

第五,要有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且該後果與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必須有因果關係。(必須是客觀且實際存在的)

改善建議

減少可避免的醫療事故,改善目前緊張的醫患關係,醫患雙方缺一不可。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方面應該做到:

1.建章建制,根據本院的實際情況建立各種切實可行的高效率的規章制度。從制度的方面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2.提高診療護理技術水平。從技術層面降低醫療事故發生率,從目前全國情況看,大醫院事故少,小醫院事故多。

3.醫療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如實地向患者或其近親家屬告知①病情,②治療措施,③風險。從法律上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權,從現實上尊重病人的選擇權。

4.嚴格要求病歷的規範書寫。病歷是醫療行為的一個載體,在法律上就是證據。本身有相互映證的作用,可以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起重要作用,不可失真。

5.醫院應該建立處理和防範醫療糾紛的預案和機構。負起及時報告,有效溝通,正確處理,應急善後的責任。

從患者的角度應該做到:

1. 多理解,多包容,多信任醫護工作者;

2. 冷靜處理面臨的問題,做到文明、及時、有效的溝通對話;

3. 通過合理合法合情的維權途徑切實維護自身利益;

良好的醫患關係勢必有利於疾病的治癒,只有良性發展,醫患雙方才能真正獲利,達到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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