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分享丨案例:因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病是不是工傷?

【案例背景】

姜凱原系首都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信公司)網路工程師,與該公司簽訂了期限為2009年6月11日至2012年2月25日的勞動合同。2010年6月4日,首信公司向姜凱出具了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同時,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及北京大學第六醫院等醫院出具診斷證明認為,姜凱患有重度抑鬱症伴發精神分裂症等癥狀。2011年6月2日,姜凱之父代姜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海淀人保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等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稱姜凱因在首信公司長期連續工作導致壓力大、失眠,最終導致上述疾病。海淀人保局認定其申請不符合工傷的認定情形,隨後姜凱提起行政訴訟。

【姜凱訴稱】

首信公司未與姜凱協商,擅自將姜凱調往延慶縣信息中心從事室內政務網路工作,限制姜凱身體情況和休息的權利,強迫其加班和連續工作。因此,姜凱認為,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而致病,符合《條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海淀人保局於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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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條第2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規定,工傷認定針對的對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勞動者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事故身體受傷、死亡和因工作原因患職業病的,應該被認定為工傷,享受相關的保險待遇。

本案中,相關醫學證明書載明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等病症,但目前並未有證據表明原告上述病症系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而導致,亦未有證據證明其病症屬職業病。因此,海淀人保局作出認定原告申請不符合工傷的認定情形告知書,其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規適當。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審法院有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姜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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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宣判后,原告姜凱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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