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遷,你懂多少?

李阿姨最近很苦惱,因為父親母親留下來的地拆遷了。

父親母親婚後生育了兩女一子,分別是李阿姨、妹妹李小玲和弟弟李鐵柱。1993年,父親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下來了一塊宅基地,而後一家五口搬進了新房子。1995年,李阿姨因為結婚搬去城裡,戶口轉變為非農業戶口。1998年,李小玲考上了杭州大學,之後就留在杭州工作、結婚,戶口也遷到了杭州。1999年底弟弟李鐵柱娶了同村村民高淑艷,和父母共同居住在老宅子里。2008年,李鐵柱夫妻相應村裡的號召,翻建了老宅,建了一套新居。2011年前後父母在李鐵柱夫婦的照顧下相繼去世,沒有留下任何遺囑。李阿姨姐弟三人料理完父母的後事,按照村裡的習慣就沒有分割遺產。此後李鐵柱一家三口繼續原來的生活,也不曾想過變更宅基地使用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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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老家被拆遷了。弟弟與拆遷辦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按照拆遷政策置換了四套兩居室和一套三居室。脾氣火爆的李小玲得知這件事後,覺得十分不公,認為宅基地是父母留下的遺產,應當平分,不能給弟弟獨享。而弟弟李鐵柱指著拆遷政策,認為這幾套房是以宅基地面積1:1置換回遷房面積得來的,各項補償款共計35萬元,自己需補貼房屋差價共140萬元;而且農村哪有嫁出去的女兒來分房子的。雙方吵個不停,李阿姨夾在中間,一方面不想破壞姐弟感情,另一方面又覺得這錢該要還是要要的,不知如何是好。

2017年初,小玲將鐵柱訴上了法院,要求繼承拆遷利益。法官經過將近半年審理后判決:李鐵柱給李小玲、李芬玉各1萬元;駁回其它訴訟請求。對於這個判決,李阿姨十分不解,諮詢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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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問清案情,作出了如下解答:第一,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此處的「個人合法財產」應理解為公民個人所有或應當歸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而並非個人,故宅基地不能作為個人的遺產繼承,由宅基地置換來的回遷房產權不屬於父母的遺產,也不得繼承。第二,李鐵柱翻建祖宅時父母還在世,故法院認定拆遷房屋中有屬於父母的份額,應作為遺產繼承。第三,由於提前搬家獎勵、拆遷各項補助費等其餘拆遷利益並非基於被拆遷房屋而支付的款項,不屬於房屋的轉換形式,故不應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予以分割處理。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聽了律師的解釋,李阿姨總算是明白了有關宅基地拆遷的法律依據。向李小玲和李鐵柱解釋清楚之後,小玲心服口服,姐弟三人和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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