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勞動法:加班和值班區別大,所得報酬天差地別!

「加班」和「值班」僅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二者區別很大,首先我們來看看勞動法規中有關規定。

首先關於加班的定義。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外從事原來的工作,是基於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的。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在《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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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

工作日每小時加班工資是:月工資÷21.75÷8×150%;

休息日加班工資是:月工資÷21.75×200%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300%

其次再來看值班。值班是指用人單位為臨時負責接聽、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非工作時間內值班,它不是為直接完成生產任務安排的,值班者也有一定的休息時間。

有關值班的報酬,目前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通常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可以按照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集體合同、單項集體協議、勞動合同有約定或有慣例的,也可以按照執行;值班報酬沒有法定最低標準,一般會比加班待遇低很多,時間上亦無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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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來看,加班和值班的目的不同,時間和待遇上規範也差別很大。不管是哪一種情形,勞動者都應該明確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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