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的法律程序

徵收的程序主要分為用地批前和批后兩個階段,即征地批前報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

一、批前程序

1. 確定征地位置範圍

根據城市建設需求情況和擬建項目用地情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和城市規劃用地來確定征地塊。

2. 發布征地預通告

依法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報批前,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村範圍內發布公告。

3. 徵詢村民意見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對補償標準有異議、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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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現場製作調查表。

5. 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一書四方案」,即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並組織完善有關用地報批材料,逐級上報審批。

二、批后程序

1. 征地方案公告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征地批准機關、徵收土地的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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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3. 組織征地聽證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4. 土地補償登記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六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5. 實施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過批准后,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及時、足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村村民以及其他權利人支付各項費用並落實安置保障措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其他權利人交付土地。

——本文節選自周旭亮、任戰敏律師合著的《勝訴共贏——冠領律所拆遷維權法寶》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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