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等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典型例題】2014年1月1日,某個人與事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經營招待所,承包期為 3年。2016年招待所實現承包經營利潤150 000元(未扣除含承包人工資報酬),按合同規定承包人每年應從承包經營利潤中上繳承包費

  30 000元。計算該承包人2016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正確答案』

  (1)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承包經營利潤-上繳費用-每月必要費用扣減合計=150 000-30 000-3 500 × 12 =78 000 (元)

  (2)該承包人2016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8 000 ×30%-9750 =13 650(元)

二、勞務報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收入-8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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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收入×(1-20%)×20%

3.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收入×(1-20%)×稅率-速算扣除數

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速算扣除數表:

級數

每次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1

不超過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典型例題】趙某於2016年12月外出參加營業性演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60 000元。計算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考慮其他稅費)。

應納稅所得額=60 000×(1-20%)=48 000(元)

應納稅額=48 000×30%-2 000=12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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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1)勞務報酬所得,根據不同勞務項目的特點,分別規定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強調同一項同一縣域)

(2)獲得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人從其收入中支付給中介人和相關人員的報酬,除另有規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費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對中介人和相關人員取得的報酬,應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

  【典型例題-2013年單選】

  王某根據勞務合同的規定,取得稅後勞務報酬30000元。在不考慮其他稅費的情況下,王某該項勞務報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3823.5

  B.4794.5

  C.5032.12

  D.6842.11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應納稅所得額=[(30000-2000)×(1-20%)]÷76%=29473.684(元)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9473.684×30%-2000=684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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