鄆城大福源購物廣場銷售篡改日期水餃,供貨商被罰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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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菏澤市鄆城縣大福源購物廣場銷售塗改生產日期的水餃一事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近日,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此事發布情況通報,鄆城縣大福源購物廣場銷售的兒童水餃存在塗改生產日期情況屬實,鄆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擬對供貨商鄆城縣三九冷飲中心王*偉做出「沒收違法所得63元,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消費者在鄆城大福源購物廣場購買到篡改生產日期的水餃

2018年1月16日,鄆城縣消費者賈先生通過網路等多平台反映其在鄆城大福源購物廣場購買的「賢妻」牌兒童水餃存在篡改生產日期現象,得知情況后,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天立刻組織執法人員趕到鄆城縣大福源購物廣場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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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賈先生於2018年1月13日在鄆城縣大福源購物廣場購買的14袋「賢妻」牌兒童水餃存在塗改生產日期情況屬實,根據鄆城縣大福源購物廣場提供的進貨台賬,確認此批次「賢妻」牌兒童水餃系鄆城縣三九冷飲中心王*偉供貨,本批次共購進了2箱,其中一箱豬肉水餃,一箱雞肉水餃,每箱20袋,被塗改日期的是14袋雞肉味水餃,生產日期由供貨商王*偉自己擅自篡改,王某偉對自己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鄆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鄆城縣三九冷飲中心進行了立案查處,經調查核實,沒有發現當事人塗改生產日期的相關食品。

供貨商被罰款7萬元 超市免予處罰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處於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鄆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擬對鄆城縣三九冷飲中心王*偉做出「沒收違法所得63元,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鄆城縣大福源購物廣場在進貨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可以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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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實,消費者賈先生是山東省梁山縣人。大福源購物廣場生鮮冷凍科科長趙*麗反映,2018年1月13日上午11時40分左右,賈先生和夥伴在鄆城縣大福源購物廣場分多次以每袋6元的價格購買了14袋「賢妻」牌兒童水餃,並索要了14張購物小票。中午12時10分賈先生找到大福源購物廣場趙*麗科長,反映其購買的「賢妻」牌兒童水餃有塗改生產日期痕迹,並提出每袋賠償1000元的要求。當時趙*麗科長提出可以退貨,但拒絕共計14000元的賠償,雙方協商未果。

消費者可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共計1000元

後來大福源購物廣場聯繫到供貨商鄆城縣三九冷飲中心王*偉,讓王*偉與賈先生協商解決此事。三九冷飲中心王*偉反映:賈先生堅持14000元賠償,雙方仍未達成協商。后賈先生撥打菏澤市市長熱線電話反映了鄆城大福源購物廣場銷售塗改生產日期「賢妻」牌兒童水餃情況,提出希望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賈先生購買「賢妻」牌兒童水餃共14袋,每袋6元,價款總額84元,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因此,賈先生有權要求索要一千元的賠償金。

運營人員: 唐駿 MX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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