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陵:小伙花了十萬元娶外國媳婦,回趟娘家竟三年未歸...

春節將至,很多人都沉浸在歡樂中。而吳橋縣安陵鎮的王某一家人,卻滿臉愁容。原來,3年多前,王某家剛辦了一樁喜事,王某的兒子娶了一個印度尼西亞籍的洋媳婦。但沒過多久,洋媳婦就以探親為由回國,再也沒有回來。

近日,王某來到了吳橋縣人民法院。這次,他決定替兒子做主,讓兒子與洋兒媳離婚。

借錢湊彩禮 為兒子娶回洋媳婦

王某說,2014年,他的兒子已經25歲了,雖然歲數不算大,卻成了村裡的「大齡青年」。

原來,在王某的老家,小伙兒結婚都早。看著別人家的孩子都娶妻生子,自己兒子的婚事卻沒有著落,王某心裡是真著急。他一邊發愁,一邊想辦法。他說,自己主要靠種地、打工掙錢,家庭並不富裕。但是,當地青年娶個媳婦少則花十幾萬元,多則花幾十萬元,他家根本拿不出這筆錢。

Advertisements

聽別人說,娶外地媳婦花錢少,王某就想著也給兒子娶個外地媳婦。

2014年,王某拿出所有的積蓄,為兒子蓋了一座嶄新的婚房。後來,在媒人的張羅下,王某的兒子認識了現在的妻子張某。

這個張某並不是本地人,她的娘家遠在東南亞國家——印度尼西亞。倆人相處了一段時間后,都對對方沒什麼意見。於是,王某就開始為他們張羅婚禮。

後來,女方提出要七萬元的彩禮錢。王某給兒子蓋完婚房后,積蓄已所剩無幾。可是為了娶兒媳進門,王某咬牙東拼西湊借錢,湊足了彩禮錢和舉辦婚禮的花銷,共計十萬元。2014年11月,王某為兒子舉辦了婚禮,將印尼洋兒媳娶回了家。

兒媳回國探親 兩年未歸后失聯

洋媳婦過門后,一家人相處得都很融洽。雖然語言不通,溝通不便,但是王某一家人對這個洋媳婦倍加照顧。王某說,兒媳婦孤身一人來到中國,我們就是她在中國唯一的親人,更要對她好。

Advertisements

但事與願違。2015年2月,結婚僅3個月的張某便說想家了,欲回國探親。王某覺得,兒媳婦嫁到幾千公裡外的異域他鄉,難免會想家。他認為這是人之常情。雖然王某也曾聽說過有外國女子騙婚逃回國的事情,但是,王某還是選擇了相信兒媳婦張某,答應了她的請求。

張某回國后,王某的兒子開始心神不安。夫妻兩人也偶爾通過電話聯繫,但每次王某的兒子催促張某回中國時,張某總是拖延。2017年初,當王某的兒子再次聯繫張某時,發現張某的電話已經打不通了。至此,回印度尼西亞探親的張某沒有了任何音信,整個人就像是消失了一樣。

無奈之下,王某想到去法院打官司,讓法官判兒子與洋兒媳離婚。

跨國官司難打 法官解開王某心結

這起離婚案究竟怎麼審理?是否還要出國打官司?王某帶著滿腦子的疑問,找到了吳橋法院家事法庭的辦案法官祁峰。得知王某的來意后,祁峰告訴他,這是一起涉外離婚糾紛,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糾紛有特別程序性規定,案件辦理需要通過外交途徑,希望他耐心等待。同時,辦理此案所產生的翻譯費用也要由王某來承擔。

在聽完祁峰的介紹后,王某感嘆涉外婚姻離婚成本高。看到王某面露愁容,祁峰和王某拉起了「家常」。王某表示,他家庭條件並不好。給兒子蓋好婚房后,自己已經沒有什麼積蓄了。後來的彩禮錢和婚禮花銷,大部分也都是他從親戚朋友那裡借的。正因為娶個兒媳婦不容易,所以他們一家對張某也是疼愛有加。張某回國兩年後突然沒了音信,這讓他們一家感覺天都要塌了。

祁峰在與王某聊天兒時,感覺到他們一家人對張某還是很有感情的。王某到法院諮詢想讓兒子、兒媳離婚,屬於無奈之舉。祁峰仔細詢問后得知,他們一家只是通過打電話的方式尋找過張某。或許,張某因為手機壞了、丟了,只是暫時與王某的兒子失去了聯繫。於是,祁峰建議王某可以按照張某留下的印度尼西亞身份證複印件的地址去找找。他建議,王某的兒子最好與女方當面談談,看看張某是否有回心轉意的可能。

祁峰覺得王某家庭條件困難,建議他不如先把離婚的事緩一緩,把精力先放到尋找張某和償還債務這些大事上。聽了祁峰的講解,王某頻頻點頭,臉上的愁容也逐漸消散。他當場表示,自己作為兒子的代理人,離婚這事不能過於草率,先找找張某再說。

祁峰把自己的手機號留給了王某,並表示,王某以後有什麼困難就來家事法庭,自己隨時歡迎。王某緊緊握著他的手,激動得說不出話來。

就案說法

吳橋法院的辦案人員說,很多人像王某一樣心存困惑,不知道涉外婚姻該到哪裡起訴。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案件屬於身份關係的訴訟,因此一般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涉外離婚,不但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雙方也可以直接協議離婚。本案中,王某的兒子與遠在印度尼西亞的妻子張某失去了聯繫。在聯繫不到女方本人的情況下,王某的兒子要離婚,還存在很多程序上無法辦理的情況。

相關鏈接

涉外婚姻的離婚程序

第一、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

(一) 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二) 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處理。

1.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法院經審查立案后,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步驟同上。

3.法院擇日開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周后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

(三)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2.法院審查立案后,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視被送達國家不同,相應傳票等法律手續送出三個月至一年的時間不等。屆時,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告,缺席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係作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來源:滄州晚報 記者 張亭

運營人員: 靳美晨 MZ018

Advertisements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