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築面積及計算規則

一般規定

1.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按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築。


2.房屋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人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3.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面水平面積計算。

4.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0米以上計算。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

5.房屋所在層次是指本權屬單元的房屋在該幢樓房中的第幾層。地下層次以負數表示。

6.房屋結構(如牆、柱)佔用的面積,包括地下室所佔用的面積,但不包括天井、牆外陽台、客觀存在外[1]樓梯等佔用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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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範圍

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單層房屋內如帶有部分樓層者,符合規則一般規定的亦應計算建築面積。

2.多層和高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3.房屋內的技術層(管道層、附層、夾層等)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4.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的迴廊部分,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5.樓梯、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6.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樓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7.房屋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按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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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始設計斜面結構屋頂下加以利用的空間,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9.挑樓、全封閉的陽台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0.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1.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2.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層(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庫、地下商場等)及其相應出入口,按其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保護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3.有柱或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4.玻璃幕牆、金屬幕牆以及其他材料幕牆等作為房屋外牆的,按其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既有主牆體又有幕牆時,以主牆體為準計算建築面積。其牆厚亦按主牆體厚度計算。

15.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6.與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雨蓬上蓋面積小於柱外圍水平面積時,按上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7.室內體育館按實際層數計算建築面積。體育館(場)看台下空間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按多層計)。

18.機械車庫不論其高度和停放層數,均按一層計算。

19.依坡地建築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0.房屋的伸縮縫,若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築面積。

計算一半建築面積的範圍

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圍護結構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

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雨蓬、車棚、貨棚等,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未封閉的陽台、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當圍護結構向內傾斜時,按圍護結構上沿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當圍護結構向外傾斜或外凸時,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樓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5.有頂蓋不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層高小於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屬部位。

2.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垛、勒腳、台階、無柱雨棚等,以及有主牆體的玻璃幕、金屬幕及其他材料幕牆。

3.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5.頂層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層房屋的上蓋時,挑台整體不計算建築面積。

6.房屋的平台、花台、曬台及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於陽台、挑廊、檐廊等。

7.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8.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臨街樓房挑廊下用作社會公共通道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圍護結構,都不計算建築面積。

9.屋面上有柱有蓋但無圍護結構的一些觀景建築設施。

10.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的建築。

11.廣場式室外樓梯。

12.獨立煙囪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線。

13.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

房屋計算建築面積的基本原則

在計算房屋建築面積時,如遇上述以外的情況按以下原則辦理。

判別房屋計算建築面積的基本原則是:

永久固定,層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與室內相通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1.計算全部建築面積應是有頂蓋全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層有頂蓋、有柱或有圍護的部位。

2.計算一半建築面積一般是不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層的部位除外)。

3.不計算建築面積通常是層高小於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裝飾性的建築;與室內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會公用的建築及無上蓋或上蓋為社會公用的建築(除挑陽台、非廣場式室外樓梯算一半面積外)。

特殊牆體及部位處理原則

l.非垂直牆體處理原則:當房屋的牆體向內傾斜時,按其外牆高度2.20 米處的水平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築面積;當房屋的牆體向外傾斜時,按底板(地坪)外沿測算房屋建築面積。

2.不規則(弧狀)牆體處理原則:當房屋牆體向內凹且內凹的高度高於2.20 米時,按其外牆高度2.20 米處的水平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築面積。內凹高度低於2.20 米時,按最小部分的外牆水平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築面積。當房屋牆體外凸時,按底板(地坪)外沿測算房屋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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