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每個人都享有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權利,也就是說,個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信息和事務不受侵犯。非法搜查行為從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這種平衡,所以刑法對其進行了制約、規範。那到底非法搜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呢?

一、什麼是非法搜查罪

(一)非法搜查罪的概念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

(二)非法搜查罪的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索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檢查、挖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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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其是否是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也有人認為本罪是特殊主體,即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賦予偵查人員的特有權利,本罪正是為防止其濫用這一權利而規定的。實際上,無搜查權的人擅自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亦構成本罪,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作為司法人員,其濫用職權,實施本行為,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不能由間接故意或者過失構成。其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搜尋控告對方的「罪證」;有的是為了查找失竊的財物;有的是為了尋找離家出走的親人等,但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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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搜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住宅的,從重處罰。

運營人員: 周卉 MZ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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